学习准则、规定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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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纪守法,廉洁从政 做一名群众信任的党员干部 同志们:根据县委、县纪委的要求,我就街道党员干部“遵纪守法, 廉洁从政”作党风廉政知识专题学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既要 鼓励、支持和保护大家干事的劲头和热情,又要警醒、提醒大家 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绝不能乱 了一方,自己倒下。因此,我讲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学习廉政知 识;二是谈点对廉洁从政的认识和体会。一、学习廉政知识党中央于2010年1 月18日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和 2011 年 5 月 23 发布了农村基层干部廉 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这两个党内法规是规范党员 领导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从政行

2、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这两个党内法规的相继出台,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 设、完善党员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党员干部 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对这两个党内法 规的学习将今后长期的学习任务。1、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文含一个 总则和三章节 18 条,重点是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的 八个禁止52 条不准的规定。较1997 年试行的准则要求更多 更细,是党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的具体规范。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

3、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 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 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 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 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 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 纪国

4、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 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 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 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

5、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 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 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

6、机构的聘任,或者 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 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 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 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 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 禁止违

7、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 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 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 弊。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 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 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 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 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 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 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

9、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 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 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 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 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 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 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 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 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

10、训中心 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 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 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 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11、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 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壬口 ”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 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 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

12、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 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 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 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 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 受监督。第十二

13、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 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 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 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 用。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

14、其分 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 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 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

15、的中国共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2、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通过,2011 年 7 月 14 日 发布。规定含总则和五个章节,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第 一章规范了乡镇班子成员和中心(站所)负责人的三个禁止 和 19 个不准;第二章规范了村(社区)“两委” 班子成员的五个禁止和 22 个不准。具体内容如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 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 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总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 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 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 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 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 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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