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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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节 目 的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第二节 适用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 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 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第三节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条 董事长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资产转让合 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 借贷经营合同

2、、财产处理等合同的审批。各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 集团办公室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 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集团办公室负责各司合同文本的审查、归档和备案。(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 权委托书等合同文本的发放和管理。(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 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 析,提出意见;(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参与争议仲裁、法律诉讼。(六)负责的监督执行。第五条 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

3、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 供相应资料;(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 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同意;(五)负责向集团办公室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第四节 合同的授权委托第六条 签订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书面授权的公司有关 人员代理签订。第七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 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一), 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 一授权,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第八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 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第九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对 本公司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 担任代理人的,各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 系的,由董事长做出决定,办公室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第五节 合同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本集团实行二级合同管理,集团办公室全面负责重要 合同的管理;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合同管理。(一)集

5、团办公室负责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 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合同的 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二)集团办公室负责合同标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 的合同审查、备案和归档工作,各分公司签署合同标的额二十万元以 上(含二十万元)的合同必须先经集团办公室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方可签订,并报集团办公室进行归档备案。(三)各分公司行政办公司负责合同标的二十万元以下合同的审 查和归档备案,各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签订。在合同签署后,以扫 描文件并加密的格式发电子邮件于集团办公室*邮箱进行电子文件 合同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

6、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 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公 司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第十三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 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 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集团办公室随合同保管。第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 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 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 原因发

7、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 单位。第六节 合同具体要求第十五条 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 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 自签订合同。(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 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 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一)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

8、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 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 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技术标准和品质描述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三)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 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 (如电报、传真、送货单、

9、发票等)。(四)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 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 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 式及样品存放地点。五)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 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 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 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 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

10、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 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 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七)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 相关手续。(八)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 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九)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 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十)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 同双方联系制度。(十一

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 公平性。十二)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诉讼, 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十三)合同管辖权的约定:在合同中应将合同管辖权约定明 确,本公司所署合同一般情况下将法院诉讼管辖约定于榆林市人民法 院进行管辖,国家法定管辖的情形除外。第七节合同的签订程序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审查对方以下情 况:(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

12、:资产负债、 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三)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四)合同签订时要求对方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在复印件加盖公司红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有代理人 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 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签订、审批手续:一)草拟会签:合同承办单位应就商谈约定的内容草拟合同文 本,填写“合同审查会签表”,送相关部门会签,各相关部门应在当 日内完成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合同文本交承办公司办公室。(二)审查修改:承办公司办公室于2 日内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 有效性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意见一并交承

13、办部门进行修改, 相关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由承办公司办公室进行协 调定稿。(三)最后签订: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 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批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审查会签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一)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并对 之负责;(二)财务部门对合同项目是否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 的计划抵触以及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三)技术研发部门应对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生产技术标准、安全保护标准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四)承办公司办公室对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

14、是否准确、规范进行审查,并对之负责。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合同成立后由承办公司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承办 公司办公室备案;同时送公司财务部门入卷,方便执行。第八节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 合 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 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

15、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 电报);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 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九节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 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 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一)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 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 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二)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 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 付。第二十九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 报集团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及法律顾问。(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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