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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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新乐市教育局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主管的各类教育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及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实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六)涉及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教育局根据需要_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出具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的申诉、_、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_。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_、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

3、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四、监督检查措施教育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认定行政执法行为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二)处理_决定和法律依据;(三)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四)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在限定期限

4、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五、行政责任追究(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_定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6、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7、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8、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9、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5、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5、在受理、_、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8、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

6、9、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三)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2、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_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3、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_的;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2、违_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4、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五)实施行政检查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

7、任:1、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2、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5、未经批准实施检查的;6、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六)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2、逾期未予赔偿的;3、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4、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5、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七)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件来源及基本

8、案情;2、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3、认定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理由;4、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的建议;5、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予以行政处理的,处罚机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加盖市教育局的印章,在宣告或者通知生效后,于_日内送交行政过错责任机构及过错责任人。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3、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和时限;5、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和日期。(九)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_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诫勉

9、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二、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教育局保留的行_力合法有效运行,保障教育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运行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教育局保留的权力事项。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_的情形;(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三)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_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

10、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三、监督检查措施方式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四)对投诉、_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三)根据需要,开展行政

11、执法专项检查;(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教育局对各处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教育局各职能处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之一,且对当事_益产生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_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_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四)无法定依据、违_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12、的;(五)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六)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知的;(七)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_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为落实_市教育行政处罚裁

13、量权基本标准(石教_号)在教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规范全市教育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_议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轻重程度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

14、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比例原则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_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石教_号)已通过市法制办法律_(石政文审_号),并在_教育网上公布。网址:8、_三、有关措施(一)直接适用市级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责任追究、案卷评查、执法_、指导培训等配套制度。四、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和执法检查为基础

15、,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教育局审批设立审批设立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审批职能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根据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二)对审批职能机构的主要内容: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与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是否规范有力;对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年检、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到位。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检;(二)日常监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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