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涉及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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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税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增值税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建筑服务税目;(2)列举了适用简易计税的三种情形;(3)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得抵扣的情形等;(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等;(5)关于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相关规定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

2、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范围、预缴税款计算、项目预缴管 理、未按规定预缴处罚等。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 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 名称及项目名称。10、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 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年 29号)(1)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 目提供的

3、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2)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备案相关要求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1)预缴税款提交资料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 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

4、公章)。(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 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 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1)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 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 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 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

5、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 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 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 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4、财会201622 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规定。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15、财税20167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 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问题的通知 纳税

6、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 预缴增 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并按机构所在地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 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6、财税201614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 服务”缴纳增值税。(2)

7、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 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 自产 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36 号文件印发)第四 十条规定的 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 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 内部授权或 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以下称“第 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 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 方结算工程款的

8、, 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 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 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印发)。(4)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 缴纳增值税。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发 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9、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的规定办 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 相同跨境应税行为 ,不再办理备 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 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19、财税20175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 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 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 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 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中的“地基与基础”“主

10、体结构” 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 6 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 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的当天”。(注:建筑服务预收账款,不再产生义务,仅 保留租赁服务)(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应在收到预收款 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本 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纳 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 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纳税人 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20、财税20179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租入固定资 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 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 通行费可抵扣。21、税总发201710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 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

12、域涉税事项报 验管理”。以及相关政策规定。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1832 号税率由 11%调整为 10%。23、财税20183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 及以下。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地税合并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

13、装服务, 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 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 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解读: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 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 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 “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 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2)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 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解读: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

14、核 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 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 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 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 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 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4)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 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 关资料备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

15、税务总局 关 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1)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应当按照原 适用税率补开。(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 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 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 100%( 3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 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 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 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告(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 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 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上注明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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