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G-01-03燃煤收、耗、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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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燃煤收、耗、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场管理,减少煤场损耗,合理掺烧,准确计量耗用煤量,减少损耗,降低燃料成本,确保煤场安全,控制燃料成本,提高电厂的整体经济效益,完善燃料管理体系,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对燃煤的储存管理、库存盘点和燃煤的耗用工作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燃煤储存量管理第三条 储煤场应按原部颁火电厂设计规程设置,煤场设计煤量应满足全部机组最大负荷运行15天的耗煤量。煤场正常的储煤量应不低于本厂7-10天的用煤量。汛期、冬季、枯水期和春节期间的储

2、煤量应达到15天以上的用煤量。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按机组满负荷运行测算,煤炭库存在10天以上用煤量为正常库存煤量,7天需用煤量为库存警戒线。当煤场储量低于库存警戒线时,及时汇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库存并启动燃料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合理地控制库存煤量。汛期及冬季之前要做好储煤工作,储煤量应达到集团公司、国电电力公司下达的储煤标准。第三章 储煤场管理第六条 加强煤场治理,改善煤场环境,煤场要符合环保要求。煤场四周应建有挡煤墙,运煤道路要硬化,煤场周围要绿化。煤场应安装喷水防尘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和防汛、排水和照明等设施。第七条 储煤场应设置标志,划分区域。设有标明煤场名称

3、、设计容量、设计尺寸的标牌及显示实际规定储煤长度、宽度、高度的标志;应在储煤场设有固定的高度标尺和长度标尺,标尺上刻度明显、准确。以便科学、有序地实现燃料的存取管理。第八条 燃料管理部在煤场进煤时,按照煤种、煤质等特性指标按要求分类堆放,以便进行入炉煤的掺烧工作。进煤台帐应包括煤场进煤时间、矿点、数量、煤质指标等内容,并实现相关方的资源共享。第九条 在雨季,适当减小堆煤角度,防止煤堆坍塌,煤堆底脚与堆取煤设备走行轨道要留有足够距离,其它季节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距离,但不论何种情况,堆煤不可堆到轨道上,并保证储煤场排水通畅。第十条 煤场燃煤要定期测温,防止自燃。发现煤堆内部温度超过60或每昼夜平

4、均温度连续增加高于2时应立即消除自燃隐患。第十一条 为减少煤场储存损耗,燃煤储存和耗用要做到先存先用,烧旧存新,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存放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 煤场卸煤工作要求有组织,安全、有序进行,防止卸车积压和延时,进厂煤必须按要求整齐堆放,按比例合理掺配,满足锅炉对煤质的要求。第十三条 做好储煤场内铁块、石块、木块和杂物的清理工作。在日常堆取煤中,遇见铁块、石块、木块和杂物应及时清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运走。第十四条 根据上煤方式及掺配煤计划,嘉顺项目部严格按照上煤方式及掺配煤计划使用煤场,避免煤场在存、取过程中发生冲突。杜绝误上煤和上错煤事件的发生。第十五条 斗轮机取煤时要认真执

5、行分层取通原则,禁止挖大坑。第十六条 斗轮机堆料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燃料部燃煤分类存放要求进行,认真执行燃料部煤场堆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煤场存满后,燃料部将煤场进行整型,表层压实,防止造成损失,取空后尽量收边。第十八条 在进煤时,燃料部要好煤场推路作业,及时接卸车辆。第十九条 燃料部提供的煤场存煤煤种、煤质情况,配合发电部下发掺配煤方案。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燃料部要加强煤场煤质抽检的力度,防止煤场热值虚高影响正常掺烧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掺烧劣质煤或水分较大煤时,注意落煤管、原煤仓、给煤机等部位的卡堵情况。第二十二条 遇煤场存煤信息大幅变化时,燃料部及时汇报计划部和发电部进行燃烧工况调整。第四

6、章 燃料的耗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燃料耗用、结存统计台帐。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皮带秤和汽车衡进行校验,校验误差应符合设计标准,并做好校验记录。误差保持在国家衡器误差之内(0.5%)。第二十五条 入炉煤量必须经电子皮带秤计量,月耗煤量及日平均煤耗的计算,必须以电子皮带秤的数码为准,计算正平衡煤耗。第二十六条 入炉煤自动采样装置要认真维护,确保设备投运率不低于98%,建立入炉煤自动采样装置运行记录。入炉煤应每班进行原煤采样化验,化验内容包括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全水分和硫分。第二十七条 按照正平衡计算发电、供热标准煤耗。入炉煤数量以电子皮带秤计量数字为准,入炉煤质量以化验结果的加权平

7、均数值为准,并以此数据上报及考核。第二十八条 制定具体的燃煤掺烧措施,对掺烧过程要详细记录。如在锅炉燃烧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混配方式,保证锅炉燃烧稳定。第二十九条 必须如实记录非生产耗用燃料情况,不得将生产用燃料挪做非生产之用。非生产耗用燃料必须列入燃料统计报表,如实上报。第三十条 加强入厂、入炉煤热值差的管理,热值差不得超过0.30兆焦/千克。若超过控制范围,应认真查明原因,并将分析结果及时上报分公司。第三十一条 发供电煤耗要按照入炉煤量和入炉煤低位发热量进行正平衡方法计算,反平衡方法校验。第五章 煤场盘点管理第三十二条 煤场储备的燃煤应每月底盘点一次,盘点前要认真平整煤场,

8、注意煤堆成形,提高盘煤的准确性。第三十三条 煤场盘点工作由计划部牵头,燃料、财务、发电、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加。参加煤场盘点的各部门负责人员应认真参与盘点测量工作,并在盘点记录上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煤场盘点的步骤是:测量煤堆体积、测定存煤密度、计算存煤数量,必要时化验存煤水分,进行水分差调整。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保存煤场盘点原始记录,记录的内容中应包括煤场外形示意图,煤场盘点过程的全部基础数据、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有关人员的签字。第三十六条 为准确计量耗煤量和煤场库存,每月可按规定对耗煤量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一)入炉煤计量装置的计量误差。(二)入炉煤和入厂煤水份差。第三十七条 当煤场库存出现大盈大亏时,要认真查明原因,并将盘点记录及盈亏原因上报国电公司。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燃料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章制度为准。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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