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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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救援队伍管理,全面提升我县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XX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X政办发(2022)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组建、以及政企共建的,与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共建共管协议、纳入其统一管理调度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我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由民间志愿者自发组建,主动承担我县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救援、抢

2、险救灾的非营利性公益团体组织。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竭诚为民,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健全组织机构、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实战训练、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装备物资,做到训练有素、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县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我县各类应急救援和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培训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县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中接受县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推进、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形成合

3、力,专常兼备、保障有力”的原则。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托民兵、预备役、专兼职消防队,以及保安员、护林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就近优势,开展信息报送、先期处置、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分专业、分类型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第六条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社会组织或志愿者群体自行组建,依法登记注册,自愿或者根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应急救

4、援队伍应立足公益,自发自筹组建,应具备山地救援、水域救援、自然灾害救援、伤员急救等常规技能。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核心骨干人员不得少于20人(50%以上骨干人员须取得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配备必要运输保障车辆和专业救援装备。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协助做好本县范围内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二)承担日常重点水域巡逻劝导、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三)发挥灵活机动、熟悉基层的优势,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先期处置、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

5、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四)接受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我县以外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四章队伍管理第九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将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及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教育,根据自身技术特长,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年度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等活动,其中联演联训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第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核心

6、人员相对固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进入汛期、森林防火期、启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应急响应期间以及节假日等关键时期,实行24小时应急待命,并明确值班电话,适时前置备勤力量。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及支出必须有明细的账目,并进行公示。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的支出或救援队员人身意外保险支出。补助资金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要进一步规范人员注册登记和救援行为的管理,设立队员准入门槛和择优选拔机制,在确保人员足额够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队员人数;要加强队员专业素质培训和体能锻炼,切实保障

7、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应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建立应急救援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每年至少参加1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队员每年应接受教育培训不少于48学时,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第十六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每年12月份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情况和队伍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应急救援队伍下年度不予纳入管理。第五章指挥调度第十七条在乡镇党委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长负责下达调度指令,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

8、、救援处置及联训联演工作,并抄报县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八条组建单位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或协议服务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应同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县以外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指)令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及装备,在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参与救援任务时原则上应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标牌。第二十一条抢险救援行动应在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负责做好本队伍的行动管理。情况紧急或危及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队伍有权紧急撤离避险,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第

9、二十二条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调度单位和主管应急部门。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民政、消防等部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扶持和培育,指导应急队伍开展专业性训练,充分发挥应急力量反应迅速、机动灵活等优势,使之真正成为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补充。第二十四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其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可按“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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