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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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制度篇一: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 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 公平、便民原则。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1、诊断机构须组织 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 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 论。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 括不同意见)并签字

2、存档。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 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 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 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 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 理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 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六、职业病诊断书: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 审核盖章;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

3、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 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 诊断机构保存。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 久保存。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 领签本签字;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 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 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 签本签字。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 病诊断书 30 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

4、 政部门(潍坊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潍坊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篇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 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 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 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 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 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 责为:

5、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 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 析、体检报告的出具。五、业务管理(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1. 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 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 民的原则。3. 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 集体诊断。(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1.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进行。2. 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 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的规定进行。3. 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

6、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 规范,并由诊 2 断医师签名。5. 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 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 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 质的医疗机构确诊。6.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 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 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 用人单位说明情况。7.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 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 或劳动者。(三)相关业务管理1. 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 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2. 为鉴别诊断或其

7、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 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1. 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 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2. 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 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七、设备管理制度1. 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 果准确可靠。2. 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 过计量检定

8、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 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严格按规程操作。3八、档案管理制度1. 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2.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 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 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3.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 归还。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 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 应遵循

9、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 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 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 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 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 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 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 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 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 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 结论、

10、建议等。(3) 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 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一本次职 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一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 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一检查发现疑似职 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 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一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 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一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 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 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十、人员培训制度1. 职业

11、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 业病诊断培训。2.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3. 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十一、监督考核制度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 意见。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 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3. 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 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2、。篇三: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2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 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1.3 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1.4 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 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

13、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1.5 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2.管理与监督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2.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 职业病防治工作。2.1.2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 工体检工作。2.1.3 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2.1.4 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2.1.5 负责对员工进

14、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 宣传教育和考核。2.1.6 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 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2.1.7 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2.1.8 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 病的诊断、治疗。2.1.9 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 督。3. 防护措施3.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 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 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 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3.2 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 业卫生防护设施

15、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确 保有效运转。3.3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身 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公司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 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3.6 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 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 止使用。3.7 各单位应将有害有毒作业场所与无毒无害场所严格 分开,不得将严重有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作业转嫁给其 它单位和个人。3.8 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 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3.9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 害的作业。3.10 对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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