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水电管理制度模板(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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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水电管理制度模板水、电、气运行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一、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后勤科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用氧气的运送工作。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水、气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后勤科、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二、保障、运行、维护第三条、后勤科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第四条、后

2、勤科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后勤科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三、停水、停电、停气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后勤科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科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

3、停水、停电通知,同时在医院宣传媒体上发布公告;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部门必须预先通知、直接通知到相关部门及医务科负责人。第八条、除后勤科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四、规划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后勤科及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

4、领导和后勤科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后勤科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后勤科建档。第十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后勤科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3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科,由后勤科、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第十一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后勤

5、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五、计量、收费第十二条、后勤科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第十四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后勤科联系,送供电局等计量部门进行鉴定,用户自行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医院水电管理制度模板(二)水、电、气运行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一、管理机构及职

6、责第一条、后勤科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用氧气的运送工作。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水、气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后勤科、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_等工作。二、保障、运行、维护第三条、后勤科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第四条、后勤科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

7、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后勤科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三、停水、停电、停气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后勤科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科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同时在医院宣传媒体上发布公告;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部门必须预先通知、直接通知到相关部门及医务科负责人。第八条、除后勤科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8、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四、规划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后勤科及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领导和后勤科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_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后勤科同意,方

9、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后勤科建档。第十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后勤科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3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科,由后勤科、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_、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第十一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后勤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五、计量、收费第十二条、后勤科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

10、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_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第十四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后勤科联系,送供电局等计量部门进行鉴定,用户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医院水电管理制度模板(三)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一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能源中心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党委和院安全用电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第二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办、保卫办、能源中心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

11、水供电方案_等工作。二保障、运行、维护第三条能源中心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第四条_在能源中心各个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_kv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变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三停水、停电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总务办、能源中心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第七条因工程建设(

12、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办、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第八条除总务办、能源中心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四规划第九条院内各单位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

13、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_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能源中心应尽快对该计量装置检查并加铅封。第十一条各单位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用电小组、总务办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证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

14、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总务办、能源中心,由能源中心、保卫办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_、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五计量、收费第十四条能源中心依据_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_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第十六条已_ic电卡电能表的住户到能源中

15、心办理输电手续。第十七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定额指标、超用收费的办法。具体规定为:学校按本科生每人每月度电,研究生、博士生每人每月度电的标准提供免费电量,超用部份按民用电价收费。第十八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能源中心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

16、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六违章查处第二十二条能源中心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能源中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用电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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