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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全称: 韩国对奶制品进口的最终保障措施案例又名: 韩国对奶制品确定性保障措施案例英文名称: Korea-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Dairy Products涉及国家: 韩国相关日期修正日期: 2000-01-12主题词或关键词:WTOWTO与农业行业WTO与行业 保障措施 国际贸易纠纷 案例相关案例: 加拿大与期刊有关的措施 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 印 度对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措 施 危地马拉对墨西哥普通水泥的反倾销调查 More .相关条款: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保障措施
2、协定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 程序的谅解这一争端涉及韩国对进口去脂奶粉制剂(skimmed milk powder preparations, SMPP)(关税分类为 0404. 90. 0000 和 1901902000)实施的最终保障措施。1997年8月 12日,欧共体提 出与韩国进行磋商的要求。欧共体提出,韩国以进口配额的形式对奶制品采取 了保障措施,该措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4条、第5条和第12条, 并违反了 GATT1994第19条。1998年1月9 日,欧共体要求建立专家组, 22日DSB设立了专家组,欧共体通知DSB暂时不进行专家组程序。1998 年6月10日,欧共体重新提出
3、设立专家组申请。在1998年7月23日的会 议上,DSB设立了专家组。专家组裁定韩国的措施与保障措施协议4. 2 (a) 和第5条的规定不符,但拒绝了据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协议2.1、12.1、 12. 2和12. 3的要求。专家组的报告于1999年7月21日分发。9月15 日,韩国通知了其上诉意图。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对GATT第19条的解 释及其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的结论,维持了一项但推翻了另一项与保障措施 协议第5条第1款有关的解释,并得出结论:韩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12 条第2款,因而部分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定。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9年12月 14日分发。DSB于2000年1月
4、12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变 更的专家组的报告。基本事实1998年5月17日,应全国牲畜合作联合会于5月2日提出的 申请, 韩国贸易委员会(KTC)决定发起保障措施调査。1996年6月11日韩国根据保障措施协议12. 1 (a)将发起调査及 发起理由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10月23 日, KTC完成了进口奶制品 增加对产业损害的调查报告。 11月 11日将这一事实通知公布在韩国公报上。 管理与调查办公室( Office of Adminis-tration and Investigation, OAI)的产业损害调查报告的非保密文本在该日期前经索即得。1996年12月2日,韩国通
5、知保障措施委员会KTC已作出了增加的奶制 品进口造成对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裁定。 1997年1月 21日,韩国据保障措 施协议12 (c)提交通知。该通知告知委员会韩国准备对某些奶制品进口釆取 保障措施。 1月 31日,韩国又据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脚注2就保障措施对发 展中国家成员不适用进行了通知。韩国釆取保障措施的最终决定于 1997年3 月 7日作出并生效。釆取措施的通知公布在韩国公报上。 1997年3月 24日, 韩国向委员会提交了补充通知,通知其已作出最终决定对某些奶制品釆取保障 措施。案件评析韩国对奶制品进口的最终保障措施韩国对奶制品进口的最终保障措施一、与争端有关的法律条款保障措施协议
6、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第2条条件1. 一成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对某一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即该成员依据 下述规定确认,输入其境内的该产品,就国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 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 胁。2. 实施保障措施须针对某一进口产品而不管其来源。第3条调查1. 只有在某成员主管当局依照以前建立的并按GATT1994第10条公布 的程序进行调查之后,该成员才可适用保障措施。该调查须包括向所有利益相 关方作出合理公告、公开听证会,或进口商、出口商以及有关利益方能够陈述 证据和看法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对其他相关方的陈述作出回答并提出其
7、观点 的机会,特别是对保障措施的釆用是否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主管当局须颁布 一份报告,列明其关于一切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作出的合理结论。2. 任何机密性质和机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在公开之前,须由主管当局作 为机密文件对待。此类资料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泄露。机密资料的提供方可应 要求提供一份非机密的摘要;如该提供方表示此类资料无法摘要,则应说明不 能这样做的理由。然而若主管当局发现有关保密的要求不适当,或有关方既不 愿将该类资料公诸于众,也不愿授权以笼统或摘要的方式披露,则当局可无视 此类资料,除非由适当的来源满意地证实该类资料的正确。第4条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1为本协议之目的(
8、a) 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b) 根据第2款,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 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作出;(c) 在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时,某一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领土内 经营的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那些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 全部生产在这些产品国内全部生产中占有重大比例的生产者。2.( a)根据本协议,在确定进口的增长是否对某一国内产业业已或正在 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中,主管当局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联系 的客观的以及可以量化的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在绝对和相对条件下,有关产
9、品进口增长的比例和数量,增长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所占市场份额、销售水平、 总产量、生产率、能耗、损益及就业的变化。(b) 除非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该项调査显示有关产品的进口增长与严重 损害或其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作出(a)项所述的裁定。若在同一 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增长以外 的各类因素所致,此类损害不得归于 增长的进口。(c) 根据第3条的规定,主管当局须即时公布对正在调査案件的详细分析 以及经过审议的有关事实的说明。第 5 条保障措施的运用1. 一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促进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保障措 施,若使用数量限制,则该措施不得把进口量降到最近一段时期的进口水平以
10、下,即统计数据表明有代表性的前3年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有明确的正当理 由表明某一不同水平对防止和补救严重损害是必要的。为达到这些目标,各成 员应选择最合适的措施。2. (a)若在供应国之间分配配额,实施限制的成员应与在供应有关产品方 面具有重大利益的所有其他成员,努力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若在分配中该 方法不可行,则该成员须以先前有代表性的一段时期内,有关成员在该产品进 口总量或总额中所占比例为基础,分配的份额给在供应该产品方面具有重大利 益的成员,并适当考虑可能已经或正在影响该产品贸易的任何特别因素。(b)某一成员可以背离(a)项的规定,但应按本协议第13条第1款规 定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下
11、进行第 12条第3款项下的磋商,以及向委员会提 供了以下清楚的证据:(i)在有代表性的时期内,从某一成员的进口在有关产 品进口的总增加中占到不相称的百分比;(ii)背离(a)项规定的理由正当; (iii)此种背离条件对该产品的所有供应者公平。此类措施的实施期不得超过 第 7 条第 1 款中的最初期限。在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上述 的背离措施。第6条临时保障措施在拖延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条件下,一成员根据一项明确证实进 口的增加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初步裁定,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该 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 200天,在此期间第 2条至第7条和第12条的有关要求 必须予以满足
12、。此类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但若第 4条第2款中的随后调 查不能证实增加的进口已经导致或威胁导致对某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这种 增加的关 税应予迅速退还。此种临时措施的期限应视为第 7条第1款、第2 款、第3款中的最初期限和任何延长期限的组成部分。GATT1994第19条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1(a)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 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成员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其数 量和条件对这一领土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 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成员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 内,可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
13、分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DSU第6条专家组的设立第2款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该请求应阐明是否已经进行磋商, 确认争端的各项具体措施,并提供简要概述该项申诉的法律依据的说明。如果 申诉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具有标准权限范围以外的权限,书面申请应包括特殊 权限的建议文本。二、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一)程序性问题1欧共体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是否充分韩国要求专家组拒绝欧共体的申诉,因为欧共体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不充分, 它只列举了保障措施协议的四个条款。韩国认为申请应包括争端事项的说明及 申请的法律基础,以便允许被诉方能够进行有效的抗辩、第三方能评估是否参 与。韩国要求专家组不
14、应遵循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中的解释,即据DSU第 6 条第 2 款专家组的申请只列举相关协议的条款即足够了。而欧共体则要求专家组注意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的结论。本案专家组认为,如果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包含了对争议措施的描述及申请 即指控的违反,该申请即足以详细。专家组以上述上诉机构的结论及上诉机构 在危地马拉反倾销调查案中的结论作为依据。专家组引用欧共体的设立专家组 申请中的内容,认为欧共体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是足够详细的。2缺乏经济利益韩国还主张,欧共体承认在提交专家组的事项中有极小的或根本就没有商 业利益。韩国认为,这种承认,与没有在磋商时解决争端联系在一起,表明当 前的程序仅是欧共体试图利
15、用DSU从专家组寻求咨询意见,确立保障措施的先 例。这是与 DSU 的精神相违背的。 DSU 规定只有在争端成员善意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诉诸正式的争端解决,DSU第3条第7款具体指示成员 在提交争端案件时采取克制,在诉诸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前应优先考虑相互接受 的解决办法。欧共体引用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中对欧共体相同的反对所作出的回 答:成员在是否对其他成员提起案件享有自主权,在判定这种措施是否是有成 效时成主要是自我约束的。韩国认为欧共体在磋商的后期撤回接受韩国提出的争端解决方法,表明欧 共体缺乏诚信。而欧共体则主张从未有正式的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对建议的接受。 每一方都在诚信谈判,但没
16、有达成解决办法。如韩国指控欧共体的诚信,须负 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DSU并不要求当事方必须具有经济利益。在欧共体香蕉案中, 上诉机构指出DSU或其他任何协议中并没有合法利益(legal interest)的 需要,成员自主决定DSU程序是否富有成效。专家组认为从DSU中看不出经 济利益(economic interest)的要求。根据DSU第3条第8款,一旦确 立了违反,丧失或损害即推定存在。专家组认为即使假定存在经济利益的要求, 专家组认为欧共体作为向韩国出口奶制品的出口商,有足够的利益发起并进行 争端解决程序。至于未成功的磋商,DSU倾向于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法。当一成员认为其权 利因为另一成员的行为而丧失时,该成员有权发起DSU设计的争端解决程序。3OAI报告的提交韩国在第一次书面提呈时只提交了韩国语文本的 OAI 报告。尽管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