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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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1建筑法规具体案例分析1) 事件描述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 , 乡上个别领 导不按照 有关基本建自行决定由一农村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 (抄袭设程序办事 ,其它学校的图纸 ),原材未经检验 ,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 ,无水无电 ,砼和砂 浆全部人工拌和 ,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 , 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 程 投入使用后 , 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 , 致使学校被迫 停 课。经检查 , 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 ,一半置于回填土上 (未按规定进 行 夯实), 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

2、沉降 , 导致墙体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出现严重裂缝 ; 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 筋已 严重锈蚀 ,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 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 已失去了加固 补强 的意义 , 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 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办。2) 相应的建筑法规条文法规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93 号生效时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已经二 ?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第 三 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具体条文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

3、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 原 则。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 体办 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 程勘 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 以其他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 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业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 注册 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

4、人员的名义 从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 程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 ;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 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 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1建筑法规具体案例分析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 计资 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 务范 围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 号、性能

5、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材料、专用设 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 察 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可以责令停业 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 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

6、、设计人 员的 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 技术 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 勘察、设 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或者吊销资格证 书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 有

7、相 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万 元以下 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建筑法规具体案例分析(一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法规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9 号生效时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 2000年1 月10日国务院第 25次

8、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 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 有关单位进

9、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 )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法规具体案例分析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 名义 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

10、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 对其 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 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 格、型号、性 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 产 厂、供应商。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11、 可的 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 承揽 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 管理 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 勘 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 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建筑 材料、建

12、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 签字; 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 设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 进行检 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建 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4建筑法规具体案例分析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 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 当履 行保修义务,并对造

13、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 程 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 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 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14、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二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三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的 ;( 四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五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六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七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八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 案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15、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 批 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 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二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5建筑法规具体案例分析( 三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 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 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 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 书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 的, 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 以罚 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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