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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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区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3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络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早3天申报检疫;因消费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3、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早15天申报检疫。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检疫。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早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

2、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7、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 、 等方式申报。采用 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8、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施行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9、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分开产地。派驻官方兽医包片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视管理工作。2、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官方兽医包片管理。3、派驻官方兽医及时动态理解养殖场所动物免疫、疫病发生、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4、包片官方兽医应对所包区域散养户情况进展全面、系统的理解,登记每一家养殖户的养殖、疫病防控、耳标佩戴、动物流通等根本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5、官方兽医应对下去内出售或运输的动物施行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管辖区的官方兽医的监视下。在隔离场或养殖内的隔离舍进展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展处理。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报告,并承受派驻官方兽医监视检查。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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