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64842233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金亮贤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防止的一个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实在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拾掇。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开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

2、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实在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施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此也是不科学的。

3、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那么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展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平安或有明显的不平安因素;学校的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

4、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犯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展平安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平安及卫生;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理解或难以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犯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犯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

5、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平安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宏大压力;4、教育经费缺乏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

6、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亡不包括仅仅是精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损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成心。(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为哪一项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间和地域范围。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

7、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成心施行的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但根据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惹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行为是法律责任

8、的前提和根据没有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施行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阐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损害别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包括过错责任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和公平责任原

9、那么。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根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比方院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责这些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2X年9月1日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正式施行。在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同时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1、学校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

10、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理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开展还是对法律精的保卫和法治建立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根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根据规定以下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11、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有明显不平安因素的;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理等平安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或者行业的有关、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展相应的平安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犯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

12、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展必要的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损害、学生、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

13、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但凡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开展。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生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犯社会公共行为准那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施行按其年龄和认知才能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别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14、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生、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进步平安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惹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那么和无

15、过错责任原那么其实也没有法律根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假设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那么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3、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效劳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

16、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络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及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是指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根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说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