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4842163 上传时间:2023-09-0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教育法名词解释-1份1、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教育法的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2、(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3、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构成:(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学前教育法。(5)义务教育法。(6) 中小学教育法。(7)高等教育法定各。(8)职业教育法。(9)民办教育法。(10)教育行政法。4、学校教育制度: 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

3、年限及他们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6、校长负责制:是学校在上级宏观领导下,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同支部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有机配合,为实现学校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功能的结构体系7、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和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

4、才的一种法律活动。8、教育侵权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9、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和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10、教育申诉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

5、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11、学生申诉制度: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12、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13、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裁决的活动及制度。14、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

6、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规定,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15、依法治教原则: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16、产教结合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02/04年)17、我国教师法立法宗旨:()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7、主要目的)()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本目的) (同02年)18、教育权法律救济中“救济主体法定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机关要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换言之,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即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才有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才能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19、教育权法律救济中的“事后救济”原则: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20、教育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都严格依法进行;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