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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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田指标管理使用,认真落实非农业建设用 地项目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 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 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 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 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广东省垦造水 田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广东省范围内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开展的水田指 标储备、使用、交易、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新 增水田(含直接垦造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与可调整地类改造 的水田),经验收并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后可用 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水田指标。本办法所称预购水田指标,是指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 于建立水田指标预购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196 号)要求,为实现水田占补平衡而预购正在实施尚未验收的垦造 水田项目对应的水田指标。第三条 水田指标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鼓励通过土 地整治高标准

3、农田建设等补充水田;(二)坚持占补平衡“算大帐”,实行用地报批时按建设用地 项目分别核销水田指标,年终再统一“算大账”核销对应的土地整 治项目;(三)坚持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跨区域平衡为辅机制, 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对重点建设用地项 目予以一定的支持倾斜。第二章水田指标储备第四条水田指标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和垦造水田项目管 理办法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二)2016年底前实施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水 田;(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 形成的新增水田节余部分;(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土地整

4、治产生的新增水田。 第五条 垦造水田项目验收后按相关规定或约定确定省、市、县三级指标分配比例。其中,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 由省属国企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产生的水田指标由省、市、县三 级按5:1:4比例分配;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产生的水田指 标按照项目实施时约定比例归所在地市、县政府所有。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水田指标台账,及时将可用 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水田指标纳入储备库管理。水田指标所涉及的 土地整治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报 备和上图入库,相应产生的水田指标先统一计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田储备指标库,之后按分配比例转入省、市两级指 标储备库。第七条预购水

5、田指标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转 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建立台账,并约定预购水田指标对应的垦造 水田项目需在2年内完成验收确认。采用预购水田指标方式落实 占补平衡的,对应的垦造水田项目验收确认后相应水田指标纳入 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市、县水田指标储备库。若预购水田指标对 应的垦造水田项目在2年内未完成验收确认的,由转让方从其持 有的已验收确认的垦造水田项目中调剂同等指标给受让方。第三章水田指标使用第八条 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中 涉及占用水田面积和补充耕地涉及水田指标情况,并通过部耕地 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从本市、县水田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 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第九

6、条 使用预购水田指标的,其对应的垦造水田项目经验 收确认、指标入库后,从水田指标储备库中相应核减对应的水田 指标。第十条每年1月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本 行政区域范围内已获得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水田指标情况 进行汇总,形成本地区年度核销水田指标总面积。将年度核销水 田指标一次性对应到已经验收确认并报备的土地整治项目,形成 年度水田指标核销台账,于4月底前逐级报备至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第一条 在上一年度核销水田指标初步对应土地整治项目 后、形成年度水田指标核销台账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 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县级初核,地级以上市复核),确保核销项 目对应的实地必须达到水田标准

7、,经核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在3 个月内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列入核销水 田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范围。水田指标挂钩用于非农业建设用 地项目后,相应核销可用的水田指标总量。第十二条 水田指标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实地现状在检查时 发现存在建设用地等不符合要求地块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对应水田指标要予以核减。核减的水田指标涉及跨区域受让的, 应由转让方调剂同等的指标给受让方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跨区域受让水田指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提请转让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水田指标对应的土地 整治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确保真实。其中涉及使 用省级水田指标的,由受让方协调省级水田

8、指标转让时明确的土 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原则 上,水田指标交易后3年内应当使用完成。第四章水田指标交易第十四条 市、县在确保本地区占水田补水田需求的前提下, 可以将水田指标转让给其他市、县或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 项目。水田指标不足的地区可以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用 多少、买多少的原则申请跨区域受让。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可根 据市场供需状况和垦造水田情况,有计划地转让给有需求的市、 县或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水田指标转让后,受让方 不得再次转让。第十五条 水田指标交易标的应对水田指标予以单列,原则 上不得与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粮食产能指标等捆绑交易。水

9、田指 标交易应当符合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 关规定,其中,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的在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平台进行,市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交易在市级耕地储备 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不得越级到省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十六条 对于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购买省级持 有水田指标的,价格按省级水田指标保护价执行。市级行政区域 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水田指标交易最低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持有的允许异地转让的水田指标,可以 在省、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交易转让,水田指标交易价格 在一定区间内由市场供需确定。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时,交易最

10、 低价格不得低于省级水田指标保护价30万元/亩,最高价不得超 过75万元/亩。在同等价格下,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有优先转让 权。第十八条 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交易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 在扣除垦造水田成本、合理投资利润和管理监测等费用后,其余 原则上由省统筹用于农村农业建设;市、县政府持有的水田指标 交易收入全部缴市、县财政,原则上主要用于农村农业建设和垦 造水田的后期管护。第十九条 在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水田指标后,签订指标转 让合同前,受让方应组织人员对转让方交易水田指标对应土地整 治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确认。转让方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实地核查提供协助。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省、市两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受同级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监督,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原 则组织交易,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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