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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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单位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通过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不相容岗位分离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 不相容岗位分离达到以下基本目标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

2、执行。第四条 不相容岗位分离应遵守以下原则1.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2.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的权力;3.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各项工作及相关岗位;4.不相容岗位分离应当保证单位内部工作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5.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三章 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内容第五条 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负责人、业务经办、会议记录、档案管理、财

3、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与经办人及记账人员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1.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票据核销工作;2.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4.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5.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互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6.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控制货币资金支出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互分离,要进行此类操作时,必须

4、征得相关操作员的授权,并接受授权者的监督;8.系统管理员负责业务操作人员的登录账户开设、注销及密码初始化工作,并根据操作员的工作内容分配权限。系统管理员没有业务功能操作权限。9.操作员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操作员对自己进行的业务操作负责;10.未经授权,不得借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11.同一笔业务的登记权限和审核权限相互隔离,登记和审核人员不能为同一操作员;12.业务权限和财务权限相互隔离,业务制单和财务记账人员不能为同一操作员;13.系统管理员不能进行财务业务操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此类操作,必须征得相关操作员授权,并接受授权者的监督。第六条 预算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预算编制

5、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决算编制与审核等岗位。第七条 收支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收款与会计核算,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等岗位。第八条 采购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岗位。第九条 资产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各岗位以及无形资产的研发与管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等岗位。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岗位。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不相容岗位分离:合同的拟订与审核,合同的审核与审批,合同的审批与订立,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等岗位。第四章 不相容岗位分离的检查第十二条 应当重视不相容岗位分离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部门对不相容岗位分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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