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简单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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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定证制度的主要特点答:第一,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法定证据制度从有罪推定出发,吧被告人看做特殊的证人,是诉讼的客体,毫无诉讼权利,只是认罪的对象。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为了取得口供,对被告人,证人的的刑讯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在中国古代,甚至刑讯也制度化了。刑讯使无罪的人认罪的可能性增大,因而它是一种极其野蛮的制度。第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治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义务,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合理的意义。第三,法蒂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证据的等级性主要体现在根据提供证据人的社会地位来确定所提供证据的效力,如显贵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

2、的证言等。第四,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力规则。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他预先机械的僵死的对证据的收集,使用极其证明性进行规定。根据不完全的证明力和不完全的不证明证据。被告人自白别确认为完全证据。多个不完全证据的证明力才相当于一个完全证据。2.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证据裁判原则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该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的不的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地发展与充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应包含一下几个内容: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的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证明中,事实

3、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事实问题是指要证事实,即有证明必要的事实。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地表述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资格证据的证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接受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具有不同的形态。如前所述,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制度,何者可以作为证据差别很大,但任何时代的证据都必然具有一个这样的共同特征:当时的人们普遍承认该项材料具有作为证据的合理性。神示证据是与特定的不容置疑的特定信念不可分的,法定证据则是与普遍存在的对权威的遵从直接有关。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

4、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在诉讼以“法庭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论中,裁判者的裁判行为也必须以法庭为活动空间,通过在法庭中的一系列活动,认定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所要求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辩论,质证。没有经过法庭调查证据不的作为裁判的依据,即使该项证据确实具有证明价值。3. 直接言辞原则一、含义。直接言辞原则是诉讼法的一个原则。但我们认为,直接言辞原则作为证据法上的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活动的中心是“法庭原则”,而审判活动最终做出何种裁决依据的是证据,因而,证据的调差收集和判断采纳就成为证据法规范的主要内容。直接言辞原则恰好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判断采纳问题,乃至对

5、案件事实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认识都具有重大影响。同事,又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对直接言词原则规定的并不完善,实践中贯彻得并不理想,因而在事实上对证据调查、事实的认定曹成龙消极的影响。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将直接言词原则作为证据法的原则加以分析。他的基本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直接原则又称为直接审查原则,是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政务,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的口头陈诉,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做出裁决。二、在我们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

6、面,1.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和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裁决。”的法官必须是参加庭审的法官。”3.刑法诉讼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的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的证据复印件或者身份照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可见,目前的做法改变了以往的公诉机关“全卷移送”的做法,而只要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的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三、意义。1.符合

7、了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了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的正当性要求。2.吻和泪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情事实的认识的真理性要求证据的种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意义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诉讼的过程虽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现代诉讼中,裁判必须建立在诉讼证据的基础之上,这一观念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称“证据裁判原则”或者“证据裁判主义”。这一原则的内容虽然并不复杂,无非要求

8、作出裁判应凭证据,但这一原则却是人类经过长期的磨难最终得以确立的,它排斥以神灵启示、主观臆断等非理性的因素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使裁判建立在客观实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之上。在实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从证明角度看,诉讼过程是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这一过程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一定的原则加以统摄并由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加以约束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诉讼最终要将一定的法律规范适于一定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之前必须查明案件事实,诉讼证据的功能在于使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确认,最终使裁判者得以适用法律,形成一定的

9、结论。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具有提示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乃是对案件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裁判的基础,没有证据,就难以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有关证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6、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作用。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证据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作用。因此,无论是对于实体事实的发现和确认,还是对于正当程序的维护,证据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的

10、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家专门机关请求法律救济,包括请求国家专门机关采取措施制止侵害,明确权属,迫使责任人赔偿损失,甚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都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当事人往往不能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国家专门机关也难以行使职权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损害也可能来自国家专门机关,证据可以起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有关法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司法机关公正执法,这种要求都含有对证据的规定。依法行政,一般都要在收集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采取行动、作

11、出决定和裁决更是必须依据证据。这就对国家专门机关行使权力进行了限制。没有证据,国家专门机关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如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这种限制,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提供了保障。此外,我国诉讼立法的修改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期望强化当呈人的诉讼权利,调动诉讼双方的积极性,例如,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的法律修改和司法改革,试图在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平衡,一些修改内容和改革措施强化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这项改革,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证据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这就需要确立一定的证据规则,对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收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予以规

12、范,促进整个诉讼活动民主化和科学化,实现诉讼活动的各项目的。证据制度的配套改革,必将增强诉讼程序改革的效果,如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三大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有利于使诉讼方式改革取得真正的成功.4. 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诉讼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以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即外部特征。反映书证所记载内容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内容的载体,既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或其他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制作书证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刻、雕塑或者印刷等。因此,简单地把书

13、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纸张为外在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例如: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借用关系时借用方所立的借据,该借据能证明双方在、发生过借用关系。再比如:在侵权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向法院提供的诊断书,都可列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在通常情况下,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的方式,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文书、遗嘱文书信件、证明文书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应当注意的是,可提供给人们认识和理解

14、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被听差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也应该属于可供人们认识或理解的范围。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现,表达的内容或是思想是否容易被人们认知或理解,其所表达的内容或思想应当是以文字的方式,如合同书、遗嘱文书、信件、证明文件等;也有以符号、图形的方式,如设计图、地图、路标等书证在诉讼中的意义: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用数字、画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其意义在于证

15、明案件的事实。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的内容,不是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或符号,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不被人通常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也表达了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如果书面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5. 书证与物证的关系书证与物证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其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在贪污案件中,被涂改的账册或单据,如果其反映的内容是贪污钱款的数额,则为书证;但如果根据涂改笔迹的鉴定确定了进行涂改的人,则该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所以是物

16、证。2书证是以其内容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则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换言之,书证在内容上具有主观属性,而物证则属于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范畴。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4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5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一般而言,书证常以纸张、布帛等物质材料作为载体,所以,对书证通常可采用复印等方式予以保存、固定,而物证的保存与固定则不尽相同。书证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书证各有其特点。对书证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把握不同类型书证的特点,明确在诉讼中运用书证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书证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条件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证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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