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处理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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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处理合同范文汇总六篇处理合同 篇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处理合同 篇220xx年5月18

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动者周某返还的培训费中的工资酬劳、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纠纷: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须要,确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高校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高校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

3、到岗上班后必需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培训。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干脆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78(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

4、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xx年4月22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之后,周某接着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仍接着发放周某工资,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离开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周某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211 91元。裁判:某服装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

5、xx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20000元及培训费21191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某支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及培训费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某服装厂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装厂出资送周某到上海东华高校培训,双方约定“如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解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

6、”依据双方的约定,周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工作肯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供应了特别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担当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周某某的工资酬劳,假如完全按约由周某担当该违约金,有失公允,应按周某的工资及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状况予以调整。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服装厂的一员

7、,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酬劳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酬劳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分析: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无违约金数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假如完全按约由周某担当该违约金,有失公允。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对这种显失公允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调整?对此,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约

8、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削减”,有人主见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动综合多种因素进行了调整,将20000元的违约金调整为8000元。我们认为,实行主动审查和主动调整的做法比较妥当。理由:一、我国劳动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调整的是不同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判机关的主动介入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相一样。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不妥当的

9、。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更好地爱护劳动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很多劳动者在有明文时尚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劳动法无明文规定之时,要求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对劳动者的爱护明显不利。关于培训费的处理,我们认为: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分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友情服装公司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酬劳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而且不不能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接着教化期间应得的劳动酬劳和其他福利待遇予

10、以追回。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投入的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路费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处理合同 篇3托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青岛波斯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限制水体富养分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河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受甲方托付,乙方对 进行水质处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必需信守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协议的原则,乙方为甲方处理景观水体,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双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的基础上,依据实际可另行订立协议实施执行。第一条:依据甲方划出的位于 的区域进行治理,实际面积 平方米。甲方供应的河道、湖区水面,化学污染物不能流

11、入该被处理的水区,甲方需把河道闸门关闭,杜绝化学污水流入,除自然灾难(上游大洪水)外。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实际面积赐予治理,乙方采纳BOT-1型净水活素与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产品属无毒、无色、无味、无刺激、无残留、环保型新一代生物制剂,绝不影响区域内现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其次条:依据甲方给乙方供应的治理区域,水面长约 米,宽 米,平均水深 米,双方按实际测量确认后方可施工(测量应含淤泥深度。)乙方依据实际地形自行核算,工程价格为 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 为 元。因水风光积较大,施工比较困难,难度较大,甲方应供应适当的便利条件,赐予协作。第三条:施工日期依据合同要求,乙方需在

12、施工完成十五日后取得明显效果,二十日后达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四条:乙方经取样化验,甲方河道水质处理前为 度污染水质,经处理后达到五类水标准,甲方有权在一年内随机取样化验。第五条:日常维护过程中,乙方随时监测水域水体污染状况,同时依据天气状况及天气预报,在水质将发生恶化,水藻将要爆发前,对水体刚好进行治理维护,须要时增加产品运用量以保证河水的干净和欣赏性。第六条:在保质维护期内,乙方有权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向景观水中投撒有害物体,如养鱼用肥水剂,生澡剂,有害药剂等,治理期间,若遇自然灾难破坏造成水质污染或因化学污染所造成的水

13、质污染,不属于乙方的责任。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间与地点由甲方确定,验收双方派人进行,由甲方随机进行取样(不少于三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要求进行验收,如因甲方缘由未在上述期限内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第八条:由于甲方行为导致水质恶化时,乙方不担当责任,但应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确认并认同价格后有偿帮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费用由甲方担当。第九条: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 % 的预付款,验收后付给 %,剩余 %作为保证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没有大量爆发蓝藻应一次性结清保证金。第十条: 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

14、解决,解决不能满足,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约定诉讼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章)乙方:(章)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托付代理人:托付代理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处理合同 篇4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供应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快速增长。探讨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

15、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洁、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探讨具有肯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别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探讨采纳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探讨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常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须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牢靠假设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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