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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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表(3篇) 书目 第1篇某公司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第2篇物业公司请假管理制度-11 第3篇某物业管理公司请假及假期盼遇制度 某公司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国家规定的请假制度 事假,职工因为私事,不能上班,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病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休假,休假期间,根据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运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2、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年休假,年休假依据职工的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工资照发 婚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三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结婚,配偶是异地的,并在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以给七天,当地结婚的赐予三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须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当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详细状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老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

3、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其次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需治疗养息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需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嘉奖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支配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

4、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支配在寒、暑假内一次性运用。 7.因工作须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

5、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安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依据工作须要状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接着休假照看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嘉奖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嘉奖假,可由男方运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依据医生证明按安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需治疗和养息的,可赐予工伤假。

6、(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依据实际状况赐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伴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状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修理、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与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安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需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安

7、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根据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

8、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复原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

9、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安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安排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与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与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需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别状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托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

10、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看法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接着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状况之一的按旷职、旷

11、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听从组织调动和安排,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赐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别状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刚好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安排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

12、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仔细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刚好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起先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

13、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赐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赐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需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

14、、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章 请假程序 其次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刚好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缘由请假,应优先运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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