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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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 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以下简称绩效评价) 是指财政 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 效 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 (单位) 是绩效评价的 主体。预算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 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2、 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 用本办法。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 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 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 绩效进行, 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 应关系。策;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各级

3、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 针政 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 财政部 门预算批复,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年度决算 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 报 告;(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 纳 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 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

4、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 目 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 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 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 支 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 央 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专项转移支付原 则 上应当以对社会、 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 行 绩效评价。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

5、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 大 (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第三章 绩效目标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 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

6、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 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 指标;(六)其他。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 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 等 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 可 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 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 审 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

7、程;不符合相关要 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 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 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 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 核 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 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 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

8、性的绩效评价 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 统 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可持 续 影响等。(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 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 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 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 适用于 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

9、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 算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 程 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 额 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 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 标准。(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 比较 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 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

10、与当期 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 现 程度。(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 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 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 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六)其他评价方法。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 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 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 评价。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

11、应 的 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 价 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 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 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 告 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 进预算支出管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 中介机 构等第三方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 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

12、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 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 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也 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 确定。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 行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 情况、项目立项依据

13、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 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 真实完 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

14、的真实性、 合法 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提 出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 部 门统一制定。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 形 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 析 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 度预 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 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 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5、。不进行 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 预 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 定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十五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 行 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 出 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财预 200586 号)、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 200976 号)同时废止。财政 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 通 知(财预 200939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附:1.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2.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3. 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4.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5.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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