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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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 (0X年3月22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第三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

2、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罚没票据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八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

3、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第九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

4、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

5、查。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6、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六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卫生、环保

7、、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

8、国库。 第二十二条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 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有关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可以商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没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9、施行。 02年4月9日 -3- 第二篇:中国民族X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XX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称执法单位)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10、,没收的各种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查扣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各种物品。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和查扣物品用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和所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罚没物品和

11、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一级局和本级局的计划财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定期对所属的和授权的执法单位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物品的保管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专门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进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需租借其他仓库保管存放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贵重物品、重要的证据资料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保管柜或者保管仓库,妥善保管,保证物品存放安全。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证

12、据等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七条依法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异地登记保存的查扣物品以及依法没收的物品,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及时凭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将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登记入库。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查扣物品和罚没物品必须逐件登记、造册,分类保管。物品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与相关人员办理物品交接手续。物品出、入库的情况应当进行记载,记载记录应当归档备查。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处置 第九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存、挪用、调换、私分、擅自处理和自行变卖。 第十条依法没收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13、XX省没收物资票据。 按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执法单位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资票据的附件一并附卷。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执法单位对依法决定没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按以下程序核准、处置: (一)案件承办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开列拟处置物品清单,提出对罚没物品处置方式(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的书面报告,并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没收物资票据、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或者鉴定报告

14、等材料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二)法制工作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出不予通过的书面理由,发回原案件承办单位补正;审核通过的,签署拟同意对物品处置方式的建议后,送本行政机关计划财务机构会核;(三)计划财务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对罚没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并签署具体会核意见后,提请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召集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 (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的意见,批准决定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 (五)决定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意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有关机构核准; (六)根据核

15、准的意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 (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核准; (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 (三)省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销毁处置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属于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经营的物品,如金银、外币、文物、烟草、盐等,执法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核准程序后,按相关规定交专营机关或者专营单位收购或者收兑。 第十四条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按以下规定上报核准: (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市(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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