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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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2)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 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那么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 辆车设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 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 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 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 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 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 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

2、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标准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 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 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 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 小时累 计驾驶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8 小时,日间连续驾

3、驶不超过4小时,夜 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 分钟,客运车 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 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 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平 安管理机构报告,平安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 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 当至少保存 3 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

4、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 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 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 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效劳, 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效劳的系统平台平 安、稳定运行。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

5、年度审验的重要依 据。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 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 查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部门监 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 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 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 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 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

6、 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平安行驶 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平安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 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 审验道路运输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 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 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7、;(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 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 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 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 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部门工作 人员执行本方法过程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在本方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 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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