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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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境内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 册管理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 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 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二、 申请注册专业第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专业如下:(一)一级建造师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

2、申请注册:建 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 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二)二级建造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 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 工程。已经核发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 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 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 内容的应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如是机电部分内容的应选机电工 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 电安装工程的,按机

3、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三、注册申报条件、程序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 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 市州建委(建设局)提出注册申请,报省建设厅初审或审批。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七条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条件1.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 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

4、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3. 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11 号)第十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吉人联字200580 号)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4. 享受相应科目免试者,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416 号)第七条或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吉人联字200580 号)第八条规定的一、二级建造师 免试条件;5.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二)初始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 1-1)(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 1-

5、2);(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 料原件及复印件;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 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 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注: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汇总表均由 企业统一填写)、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 (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 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

6、表各一式四份,材料 附件一式四份,相关材料一式四份。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2-1-1);(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1-2);(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 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的原件及 复印件;(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 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 (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各 一式四份。第八条 延续注册(

7、一)延续注册条件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二)延续注册申请时间及有效期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三)延续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 2-1);(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 2-2)(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

8、括(3) (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各一式四份, 材料附件一式四份。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 2-2-1);(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 2-2-2)(3)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 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 (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汇总表、材料附件各 一式四份。第九条 变更注册(一)变更注册条件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

9、名称变更的;3.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二)变更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三)变更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 3-1);(2)原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 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 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 证明);(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建造师姓

10、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 (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四份。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 2-3-1);(2)原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 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原 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 证明);(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 企业

11、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的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 (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四份第十条 增项注册(一)增项注册条件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 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 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的学习证明。(二)增项注册有效期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三)增项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

12、师提交材料(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 4-1);(2)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 4-2)(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 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四份。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 2-4-1);(2)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 2-4-2)(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13、;(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四份。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一)注销注册条件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办理注销手续。1.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 受到刑事处罚的;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二)注销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 5-1);(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符合注册建

14、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 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四份。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 2-5-1);(2)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3) 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材料附件各一式四份。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一)重新注册条件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 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15、二)重新注册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 6-1);(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为了核查考试人员及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条件,要求同时提交相 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职称证书、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情况表、 企业出具的从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材料附件和相关材料组成。材料附件包括(2)、 (3)、(4)的复印件合订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职称证书、从事施工 管理年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 件一式四份,相关材料一式四份。2、二级建造师提交材料(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 2-6-1);(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事施工管理年限的证明 材料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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