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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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B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 HA 04.032010 安全事故管理标准2010-01-01发布 2010-01-01实施 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 / 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安全事故管理标准 QG / HA 04.032010 1 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标准。2 管理职能安全部在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3 事故处理规定3.1事故报告的规定3.1.1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在第一时间向调度指挥中心、安全部、公司领导汇报;有关领导人应立即

2、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向总经理报告。3.1.2事故发生后,在24小时内事故单位应填写完毕事故报告,并提交公司安全部,安全部当天组织事故调查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3.1.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救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保护事故现场不被破坏,以便于分析事故原因。3.2事故的调查分析3.2.1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部统一安排,统一归档。3.2.2发生生产事故由生产指挥中心牵头组织调查、分析。3.2.3发生设备事故由机动部牵头组织调查、分析。3.2.4发生交通、火灾事故由安全部牵头组织调查、分析。3.2.5工会参与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3.3事故分级QG / HA

3、04.032010 3.3.1一般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下的;影响正常生产2小时以下的;造成轻伤一人的。3.3.2较大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至五万元的;造成某岗位停止运行,影响正常生产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一次造成一人重度轻伤的。3.3.3重大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造成全厂停产4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一次事故造成1至2人重伤的。3.3.4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全厂停产12小时以上的。3.4事故责任划分3.4.1无章可循,即未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事故,此类事故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生产指挥中心

4、、机动部、安全部负相关责任。3.4.2违章操作,即制度已经制定,因操作者未按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操作者和班长负主要责任。3.4.3违章指挥,即不按规定指挥操作而造成的事故,指挥者负全部责任。3.5事故处理权限3.5.1一般事故由安全部处理。3.5.2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3.5.3特大事故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由安全部向上级机关上报。4 工伤管理4.1 工伤的认定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1.3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4.1.4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QG

5、/ HA 04.032010 4.1.5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4.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 以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4.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4.2.2醉酒导致伤亡的;4.2.3自残或者自杀的;4.2.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2.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2.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2.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4.4 工伤事故处置4.3.1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安全部、人资部通报情况。4.

6、3.2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4.3.3发生伤患情况,安全部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4.3.4各单位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单位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4.5 工伤的种类4.5.1工伤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事故发生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4.5.2相关考核详情见工伤管理考核标准4.5.3 相关待遇QG / HA 04.032010 a)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资待遇按人资部相关规定执行。b)员工治疗结束及治疗出院后由院方开具证明,员工应按院方证明期限回岗,如到期后未回岗及对院方证明期限提出异议,由员工自费进行复检(复检医院应为公司协作医院),如情况属实可根据情况及复检意见延期回岗,否则,按旷工处理。c)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附加说明:1、本标准由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朝红3、本标准主要修改人:刘江田4、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0 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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