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4773030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研究(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研究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研究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研究 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研究 摘 要: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而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本文借公司法修改之契机,介绍了一种重要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并且对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作出了全面深化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关键词:股份收买恳求权;理论根底;制度构建;配套措施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的历史开展回忆与评述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

2、大会通过时有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买回股票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当中,它的产生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亲密相关。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全体一致性原那么。随着公司数量增多和规模的膨胀,“全体一致性原那么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开展。美国各州那么创造了“资本多数决原那么取而代之。这样,股东丧失了否决公司重大变化的权利,而作为交换和回报,他们获得了股份收买恳求权。然而随着“资本多数决原那么的普遍适用,少数股东不能阻止公司决策的通过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该原那么甚至成了大股东排挤压迫小股东的手段。在此情况下,本来只

3、是为了衡平同意股东与异议股东利益的股份收买恳求权就演变成了专门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有力工具。异议股东收买恳求权制度在美国绝大多数州确立以后,逐步被英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国际性的组织所采纳。理论证明: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极为有效的制度。然而,我国?公司法?对此却无任何规定。二、构建股东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的理论根底分析众所周知,资本多数决原那么是公司形成决策的根本原那么,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的股份成正比。法律正是将股东大会中多数派股东的意思表示视为公司的意思,且对少数派股东产生约束力。客观地说,资本多数决原那么作为一项

4、决议规那么,有其坚实的经济、法律和现实根基。假设不被滥用,它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和进步公司决策效率等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资本多数决原那么不可能也不应当是绝对的。一旦资本多数决的运作逾越了必要的限度,即构成了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其结果就是使小股东的意志对于公司的决策无足轻重,从而出现了该部分股东的意志与其财产的绝对别离,后果是大量的小股东不愿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那么破坏了公司的内部治理构造,使股东的地位趋于本质的不平等。在西方国家中,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对少数股东进展压迫或损害,已使得资本多数决的先天缺乏暴露无疑。正因为资本多数决原那么存在着以上不可抑制的

5、制度性缺陷,为保障股东权益的平等实现,各国纷纷对其予以修正。笔者主张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也就是出于此目的。在多层面的原因当中,对资本多数决原那么的修正和限制构成了建立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最为根本的理由。另外,公司契约论1、股东平等原那么也构成了股份收买恳求权的理论根底。三、我国构建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的小股东权益迫切需要保护由于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于股东权保护的立法瑕疵和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执法司法不力和低效,再加上中国进展股份公司制度试验的时间还不长,致使我国的股东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股东权益面临着来自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经营者、中介机

6、构等其他各方主体的损害。董事和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透明度、负责性和老实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控制股东地位损害公司财产、进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更是屡见不鲜。与其他国家相比,实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法,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对我国具有更急迫的现实意义。二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薄弱三引入该制度有利于法院对涉及公司控股权的重大交易进展监视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的控制权交易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活动,不仅涉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还涉及债权人、公司管理者和职工等,法院对其监视以保证公平非常必要。假设引入该制度,那么当异议股东对公司的交易是否公平、价格是否合理进展质疑时,法院可以介入对该交易的评估、衡量,然

7、后平衡、协调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从而在客观上起到监视作用。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频繁却疏于有效监管的现状下,引入该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四、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的详细构建一立法体例各国地区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的立法总体上有两种体例:集中型和分散型。集中型是指将有关股份收买恳求权的全部内容放在一起,作为公司法单独的一章集中规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3、?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4以及?意大利民法典?5。分散型是指有关立法的不同章节多处规定股份收买恳求权。如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韩国。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集中型立法例更佳。原因如下:其一,我国普遍对该制度缺乏理解,设专章

8、有利于对其学习;其二,集中立法,便于查找;其三,?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特拉华州公司法?均采用集中型立法例,而此两个法律中对股份收买恳求权的规定最为科学和详尽,采用与之一样的立法例,方便我们对其合理内核的借鉴。二适用的公司类型就适用的公司而言,各国商法典的规定不尽一样。有的规定只适用于股份公司,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和?德国股份公司法?。有的只适用于封闭性公司,如?澳门商法典?。有的规定两者均可,如?韩国公司法?6和?意大利民法典?。纵观各国的规定,对该权利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有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我国而言,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应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中的非上市公司,而对于股份可以不适用

9、。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存在常设的股份市场,股东假设不同意公司的重大决议,完全可以将手中的股票抛向市场,从而退出公司,适用收买恳求权的必要性不大。而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形成股票自由转让的市场,异议股东除了向公司恳求股份收买外没有其它可以回收资本的方法。但假设有的上市公司自愿施行该制度,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或合并等其它重大构造性的协议中给予规定,法律应给予认可。三收买主体对于收买主体,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公司;少数国家规定为大股东如英国;也有的规定为两者,如我国的标准性文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学者们意见也不一致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我国可以规定由公司或同意股东收买。将同意股东作为收

10、买义务主体可以迫使他们在行使表决权时持一种更为负责和慎重的态度,使得公司决议照顾到尽可能多的股东的利益。但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还是规定由公司来收买较好。四决议类型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只适用于那些对股东利益有非常重大影响的决议,这是各国共识。至于何谓“有重大影响,规定却不一样。笔者认为,既然决定异议股东股份收买恳求权的适用范围属各国的立法政策问题,而且各国的规定都不一致,那么我国就不能照搬外国而应根据我国的立法政策和法律现实来定。从我国实际案例来看,公司的合并、分立、重要资产重组及修改公司章程这四种情况比较常见且对股东的利益影响很大,建议只将这四种情况列入股份收买恳求权的适用范围。五适用的股东范围

11、为了减轻公司的负担和防止权利被人恶用,各国对享有该权利的股东条件均有限定。其中以美国的立法较为典型。依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有资格作为股份收买恳求权的股东仅为“股份持有人,即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者。并且根据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登记持有者地位必须持续到公司合并之日7。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借鉴这些合理的规定。六适用程序对于适用程序,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和?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详细实际,尝试作以下规定:1、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当公司董事会有合并、分立、重要资产重组、修改公司章程的意向,拟召开股东会之前,公司应及时告知股东可以行使异议权。2、异议股东提早作出书面

12、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时投反对票。提早作出书面反对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董事会理解异议股东的情况,研究其所拟意向的可行性。对于在股东会上的表决,笔者认为,我国还是规定明确投反对票比较好。因为这实际上给了提早作出书面反对通知的股东又一次选择时机。一方面,遵从了股东的内心意思,另一方面假设异议人数减少,也可减轻公司的收买负担。对于无表决权但又依法享有股份收买恳求权的股东,只要求其在股东会决议前书面说明异议即可,不要求其在股东会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3、公司通知异议股东决议结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间内美国、加拿大是10日,我国也可以设定为10日告知异议股东该决议的结果,以便于异议股东详细行使

13、股份收买恳求权。4、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收买恳求。对于何时提出恳求,美国规定为通知后的3060日,加拿大公司法,安大概省公司法规定为接到通知后20日内。为了催促股东积极行使权利,我国可以规定为:异议股东应在通知后20日内就其持有的股份种类或数额书面恳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并且在股东提出此种收买恳求时,还应向法定机构缴存其持股凭证,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5、确定股份收买价格。可以借鉴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首先由异议股东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设为在决议通过后60日内协商,超过60日仍未达成协议时,那么公司有义务向法院申请评估股票的公平价格。考虑到双方实力的客观差距,可以规定:在

14、决议后的一定时间,公司有义务向异议股东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于各分散的异议股东能团结起来,具有与公司抗衡的力量。法院应以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来裁定股票的价格,该估价应以公司作出决议前一日的公平价格为准。法院可以允许双方互相质证、抗辩,法院在不能取舍双方的证据时,也可以自己聘请专家进展评估。至于所花的各种费用,原那么上由公司承担,但假设法院出于公平考虑,认为有必要由异议股东承担一部分,那么可以根据详细情况由双方按适当比例分摊。考虑到我国法院的办案效率问题,应该规定估价诉讼的法定期限。6、进展股份收买在收买价格确定后,公司应组织一个专门负责回购的临时组织负责与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有关的事项。该临时组织中必

15、须有债权人代表, 以监视和参与整个程序,防止公司与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股款的支付和股份的收买可以分次进展。异议股东在获得股款的同时应交付相关证明,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或证券登记机构缴存了股票。7、对购回的股票的处分对于所回购的股份,各国都要求应在一定期间内予以处分,但都没有规定详细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以作如下处理:有期权鼓励制度的公司可用于期权鼓励制度,没有该鼓励制度的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假设仍有剩余,可作为库存股处理。五、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分析一改革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异议股东收回资本的退出行为以及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营而补充资本的需求,必将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化,这就要求公司适用灵敏的资本制度。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法定资本制度为主的混合资本制度,对于公司资本要求过于僵化、缺乏弹性,客观上不能适应引入股份收买恳求权制度后公司资本灵敏调整的需要。在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的变化是各国公司立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我国应顺应这一改革趋势,尽快施行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过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 初中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