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农业与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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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民农业与土地流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一些人误认为耕地可以成为获得收益的财产。于是热衷于促进流转,各种保护或实现农民财产收益的创新涌现出来了,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为了流转而流转的现象。自然,流转后的土地不改变用途难以维持运转,于是就有了非农化现象。 地租的本质问题 在封建土地关系下,耕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土地不仅为所有者提供基本需求保障,还可以租给他人,获得地租。最早人们视地租为“土地耕种者的收获除去成本之后的剩余”,后又认为地租是“农产品(00061)价格提高的结果”。在今天看来,从经济学意义上

2、解释地租,似乎很多现象是难以解释的。 当今社会,耕地不再是个人发财的手段,而是一个国家实现农业安全的保证。我们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了基本农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耕地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农业产品也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任意由市场调节。国际上对农业安全有个定义:在一个国家内部,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买得起,也买得到足够的农产品。这个任何人,当然包括穷人,首先是穷人买得起。这就限制了农产品作为商品生产的特征。当农产品供小于求时,国家会动用一切手段,通过进口、不惜成本投入、限制消费等措施,保障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因此,农业生产者想通过农业获得暴利既不可能,也不被允许。任何一个国家,

3、对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都不会放任自由,这是农业与其他产业最本质的区别。 土地与农民的关系 农民与耕地,或者农民与农业的关系,是目前最为复杂的认识领域。土地对农民来说有两层意义:一层含义是农民对耕地的义务与责任。即农民具有把耕地利用好、保护好,为国家生产出符合需要的农产品的义务与责任;因此,不允许荒芜和改变土地的用途,不使土地肥力下降,不破坏耕地。当然,更不允许制造粮食短缺,哄抬粮价。为了补偿农民因尽义务和责任而付出的成本或受到的损失,各国普遍的措施是给农民补贴。在农业公共产品性质下(当然也可以延伸为农地的公益性),没有政府补贴,农民是难以获得社会平均收入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传统经济学“剩余价值”与

4、“提高价格”意义的地租。第二层含义是耕地对农民的意义。耕地对农民的意义不在于其财产意义,而是对农民生活的保障,这是比任何财产都重要而稳定的保障,是最基础的保障。也是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或理解为稳定的就业途径。有了地,农民就有了基本生活来源。如果要给失地农民补偿,不是获得所谓类似地租的财产收入,而是要提供稳定就业、养老与生活保障,避免出现“有钱的穷人”。 农民与耕地的关系在错误认识指导下被人为隔离开了。一方面主张耕地的财产权,致使流转租金不断提高,使土地经营者经营农业难以为继,伤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要维持高地租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政府要付出巨大代价。另一方面,在现代农业的

5、口号下,常常发生强迫农民流转耕地的现象,给农民地租作为补偿,致使农民处于无保障或保障不足状态。以上无论哪一种状态都是对农业、对农民不利的。 公共产品视角下的农地流转 要把农用地流转放在农业的公共产品视角下考虑,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首先,不要过分强调渲染耕地的财产权利,耕地对承包者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承包者对耕地数量、质量的保护义务并不能因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丧失,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不在于让农民获得财产性收益,而在于充分利用土地,确保国家农业安全。也为农民留下一条返乡的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建立土地的退出机制,那些已融入城市的耕地承包者,可把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一并流转给新型

6、农业经营主体。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而放弃土地。农业经营者不应为流转土地付出额外的费用,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对于那些主要依靠农业生产获得收入的农户,还没有稳定非农收入,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条件的农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流转出土地。 其次,农民土地财产权主要表现在土地转变用途过程中,而不是流转过程。当土地转变用途,农民在没有获得其他就业机会时失去土地,应该获得足够的财产权保障,这种财产权益本质上是对失地农民就业、生活、养老、医疗等保障的补偿。202X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片面强调耕地流转获利的观点会导致:伤害了农民的利益,以为农民可以获

7、得眼前的财产收益就理直气壮地制造失地农民,农民获得的收益难以弥补失去耕地而带来的损失,由此失去了承包地的发展权及其可持续的保障,为社会安全留下隐患;伤害了农业经营者,致使他们付出过高的农业生产成本,以至于挫伤了农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国家的农业安全,是规模经营非农化以及流转后荒芜与闲置的重要原因。为此,对无人耕种的土地采用政府购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方式,由农业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第三,通过流转形成家庭农场有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调查发现,在众多的土地流转方式中,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等,成本最低。这种流转是自然发生,自发形成,自愿流转的,因此,比政府主导的高速度、大规

8、模土地流转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研究表明,流转给农民,进而形成家庭农场最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家庭农场规模是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助于激发家庭农场对科技等的需求,便于构建可持续农业的制度保证。家庭农场经营成本低,是对农业贡献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政府通过扶持、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应该成为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 流转出土地农民应该获得适当补偿,但应该是政府对农民保护耕地的补偿。但是,这样的收入不是地租性质的收益,流转耕地不是为土地流转的承让者提供发财的工具,而是由承让者继续履行农业安全的义务。因此,不该由土地流转的承让者负担流转成本。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第二篇: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9、南风窗: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作者:李北方发布时间:22X01-04来源:南风窗字体:大|中小 2X年底,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动摇的前提下,提出了“引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农地流转将要进入新的阶段,但在实践中如何回应这一重要改革议题的现实要求,则还须厘清。 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意见的出台接受记者采访说,意见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他的理由是,此前农地领域只有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两权

10、分置”,意见则提出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早就在实践中长时间存在了,从农村向城市的大规模劳动力转移持续了多长时间,农地的“三权分置”实践就已经存在了多长时间。道理很简单,大量外出打工的农民不会任由土地抛荒,所以必定会把土地在村社内部进行流转。 自发的土地流转在熟人间进行,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租金低,相当多的情况下是流转方拿了国家补贴之后就不再收取租金;二是流转期的约定灵活,打工不顺,可以随时回家把土地收回来接着种;三是原本种什么流转后还种什么,使用上没有重大变化。 这种土地流转是适应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的。中国的城市化率百分之四十几的统计数字,其统计口径是

11、把2亿多农民工也算作城市人口计算出来的,但他们根本没完成进城的过程,劳动力再生产还严重依赖农村。 年危机到来之后,中国出现了一波农民工失业潮,数千万打工者被迫离开工厂。换到任何一个国家,这都将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但在中国,问题化解于无形之中了。奥秘就在于特殊的土地制度,数千万从工厂失业的农民工不需要徘徊在街头,而是回家种地,等形势好了再出来。 这样的制度,我们不能说它是好的,但要说它是最不坏的,可以防止更糟糕的情况发生。 现在是改变这一制度构架的时候了吗。国家引导农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汇集,数年后农村经营格局必定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那时宏观经济再次波动(这是

12、非常可能的),大批农民工失业,怎么办。 我们担心的是,土地流转之后,如果未来失业回家的农民工再无法拿回土地,回到原来的生活轨道,即便土地流转的租金可以支持他们不至于被饿死,那他们也将成为无所事事的人。 可见,意见所提出的目标是正确的,农村土地确实存在过于细碎,需要规模经营等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首先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真正落脚的问题。只有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退休了也无需回乡,失业了也可以就地安置,农村土地才可以放心地“有序流转”。 要让农民增收资本赚钱 从农业的角度,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从农民的角度看,土地流转是为了实现农民

13、的财产权利。目的都是好的,但目的能否实现,就是另一回事了。 目前在实践中尝试的土地流转模式大体是这样的。龙头企业按一定的租金流转农民的土地,承诺给农民土地分红,农民也可以受雇企业成为农业工人。逻辑上,农民就有了地租和工资两份收入,比原本种地要赚钱多;农业资本在效率提高之后也可以实现赢利。但这可能吗。 农业劳动不同于办公室工作和工厂的流水线作业,最大的特点是难以考核。农民把种地说成是“伺候庄稼”,既然是“伺候”,态度便是关键的,多弯一次腰,多流一滴汗,对产出都有影响,却没有办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家庭经营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农业生产方式,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农民在这种体制下是不计劳动投入的。如果变

14、成农业工人,激励就会再成问题,龙头企业要和当年的人民公社头疼同一件事:干好干坏一个样。 农业规模经营的优点仅在于人均产量要比家庭经营高,如果比亩产,规模经营是注定要输给小农经济的。要想真正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对土地人口比的要求极高,比如在机械化的前提下,一个人管理数千甚至上万亩土地。然而这种经营模式在中国无法实现,因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人多地少,就此意见也明确提出,土地流转“既要注意提升土地规模经营,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意见的这一要求无疑是对的,但在效率无法大幅提高(甚至还可能下降)的前提下,既让农民有更高收入,又让资本赚到钱,这并不容易。 农民。受益或受损。 对无法实

15、现的双重目标的设定,各级政府恐怕是知道的。亏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那么推动流转的办法就变成了对各类“大户”予以补贴,这样一来,流转土地的“大户”有利润,政府则有了政绩。未来,土地流转恐怕还得靠这个模式支撑,意见明确说了,“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从流转了土地的农民角度看,短期内可能得到实惠,因为地租提高了;但是这个收益是否能够持续则要打一个问号,现实中已经发生不少农业企业亏本跑路的事了,企业都倒闭了,地租当然不会再付。如果土地的用途已经被改变,比如从种粮食的大田改为种蔬菜的温室,农民要把土地调整回熟悉的用途,就要投入资金,到头来是赚是亏,实在难说。 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要素,这一特性在流转时体现得最明显。每户出资万,1万户便能聚拢起1亿的资金,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但每户出1亩耕地,1万户却未必能聚拢起1万亩可供规模经营,除非这1万亩土地恰好连成一片。出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资金,流转土地者却不能随时赎回土地。 意见明确提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出于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动机,这样的规定是好的,但是土地的特性又决定了,农地流转需要以土地所有者暨集体发挥主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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