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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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安全是我们都要注意的都环境问题,下面整理了交通事故调 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随着现在汽车的普及,车祸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了,很多丘陵地区 都有车祸的发生。道路的追尾是最常见的,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小, 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大的。相关机构会对较大的咨询机构交通事故 进行调查,下面的就是一篇2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大家 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2021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朝 向1670KM+74M处发生一起会发生较大便道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 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总结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加 工重庆市防护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成立由市质监牵头,市监察局、地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 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 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严重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请来 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依法处 理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 任人的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简述: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

3、况1. 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五洞镇卧龙路5 1号,初次登记日期: 202 1年4月2 5日。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 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2. 事故车辆号牌:渝A1G599,车辆品牌型号:蒙迪欧牌CAF7230A,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1

4、人,使用性质: 非营运,发动机号:3218837,车辆识别代号:LVSGBFAF7AF117837,车辆所 有人:重庆市曾灿离子交换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晏家工业园区内,初次登记日期: 202 1年5月5日。事故车辆渝A1G599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属公司 自用车辆,不用于营运。事故发生时,由公司员工张桂凤驾车驶向梁平。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渝A1G599号 车车速不低于122KM/H,存在超速行为。(二)事故井围人情况1. 王志明:男,43岁,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 型:A2,驾驶证号:51232219710203

5、6054,档案编号:500000031829,登记 住址:重庆市胜利路垫江县太平镇建设北路300号,初次领证日期:2021 年7月3日,证件有效期:2021年7月3日至 2021年7年3日。经长 寿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录入,王志明驾驶证到期未换证。王志 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2. 张桂凤:女,42岁,渝A1G59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 号:512224197208132623,驾驶证档案号:500000030746,登记住址:重庆 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45幢10-5,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6月21日, 证件有效期:2021年6月 21日至2024年6月21日。洪松法卜宇

6、已在 本次事故中死亡。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人有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及酒后驾驶、贩毒 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三)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渝高速公路1670KM+74M路 段(重庆市长寿区境内)。事发路段为沥青砼路面,路面平坦。出城方向 线形为弯道左偏圆曲线,半径R为3470M,超高为1%,下坡,整个下坡平 均纵坡为1.70%,长1624M;经现场测量该事故区域桥塔坡度市中心区为 1%;进城方向线性二阶为弯道右偏圆抛物线。事发路段道路设有两条行 车道及一条快速反应停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3.75米,应急停 车道宽2.85米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小客车除外10

7、0KM/H。中央 分隔带开口设计长度25米, 202 1年6月按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 标准化规定拓宽为4 2 . 7米。中央单手操作分隔带开口活动护栏为插 拔式,长度能封闭华北局分隔带开口,基础采用抽换式立柱基础,活动护 栏上设置有了反光片,未设置防眩设施,符合公路交通安全数据安全 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21)。根据现场勘查及重庆工程项目通力公 路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路面平整无坑凼。(四)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08时50分许,长寿区气象局当日该区域天 气记录显示,事发路段区域(长寿区云台镇)天气情况为小雨、路面潮湿, 未发现却未对行车视线造成损

8、害的起雾迹象。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2021年1月30 日 8时03分,驾驶人张桂凤驾驶渝A1G599号小 型轿车经浦口 G50收费站上道进入沪渝高速公路驶向梁平县。8时50 分许,该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重庆市长寿区 西南部),中央车辆左前侧撞击中央隔离带翘起活动护栏后以122KM/H 的速度由出城方向车道冲入进城方向车道,与驾驶人王志明驾驶的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城方向的左右侧车道之间遭遇碰撞。导致 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掉头并向车身左侧侧翻,渝A1G599小车号小 型轿车最后停驶于应急车道内,左侧车身紧贴W波型防撞护栏板,车

9、头 朝垫江方向;渝B3Z583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于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车 头朝垫江方向。(二)事故应急营救情况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执法人员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随后市级相关人员部门、长寿区政府、 垫江县联邦政府及相关机构相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统一指挥事故抢险 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教育工作应急快速反应等工作,受伤人员主动被 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现场在3小时 内能恢复正常通行。(三)善后处理情况垫江县人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现 8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 8名伤者均已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 定。三、事故车辆

10、运行慢速(一)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由张桂凤驾驶,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出 发,于1月30日8时03分经江北G50收费站收费站上道往刘志忠方向 行驶;(二)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王志明驾驶,从垫江县高峰镇 出发,在高峰镇农贸市场搭乘寇杰及寇喜洋,在高峰镇东风村搭乘杨烈 民,再返回高峰镇乘火车吴加云、袁紫玲、吕凤莲,随后至五洞镇搭乘 邹燕青、罗传虎、张绍英、王洪豪、王赵昆,最后在澄溪镇肖家岭岗搭 乘黄明合、黄诗涵、邹艳芳,于1月30日8时39分从澄溪收费站ETC 车道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人张桂凤在雨天环境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限速 120K

11、M/H,时速不低于122KM/H),政务院致使机动车辆撞倒中央隔离带开 口活动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并撞击渝B3Z583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在于。驾驶人王志明私自加装真皮从事非法营运,且乘员严 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 ,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 果。(二)间接原因1. 潼南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一是未按照江北区垫江县机动车 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请示报告的 通知(垫整治办20214号)规定,严格非法营运车辆处分程序,擅自 降低处罚标准。在2021年和2021年潼南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的 1 16次在非法营运案件中,有70余件件没有按照程序

12、或标准进行处理。 二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监管不力,未将事故车辆渝B3Z583纳入重点监管 对象,以致该车事发时仍在从事非法营运。2021年3月4日,王志明驾 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潼南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该车驾驶员王志明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 暂扣车辆。按照(垫整治办20214号)文件规定,应在有王志明所在 村社及镇政府担保材料等情况下才能作出缴纳10000元、余款40000 元缓缴交的处罚决定,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分局王晓波、副大 队长胡向阳前述在无上述担保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决定作出首次缴纳 5000元罚款、45000元缓缴的决定。在 202

13、1年5月16日,王志明只缴 纳5000元罚款后,潼南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将渝B3Z583车返还给王志 明,余款45000元至今仍未收缴。连带导致王志明驾驶渝B3Z583车继 续从事继续非法营业至本次事故发生。三是潼南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未按照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二分局一大队签订的联勤联 动执法组织工作协议要求,将查处过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信息及时 通报对方。2. 垫江县交委。垫江县交委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对县政府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落实不到位。垫江县交委作为县公路运 输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过问非法营运非法活动车辆处 份、联动机制落实及平时对曾经被严肃处理过车辆的

14、监管情况,对县交 通综合执法大队存在的上述失察。3. 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澄溪公巡中队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垫江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 超员违法行为失察;未认真指导其辖区高峰镇政府交安办对面包车、摩 托车、拖拉机、货车四类重点车切实吊车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工作。4. 垫江县高峰镇政府应履行何晓阳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 是未按照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机动车辆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202113、 35号)要求开展布控非 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未建立统计台账,以致底细不清;二是对渝 B3Z583长期商务车福田停靠该镇辖区并多

15、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失察、 源头监管不到位。5. 市交通不到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行 政执法位。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强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 勤联动工作指导意见,联动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 合执法大队是联勤明确对口单位,并要求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建立资源 共享机制,对辖区超限、非法营运的区域、线路、车辆、人员、企业等 基础资源信息作出摸排,定期、定人交流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 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明 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大队垫江与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车辆等信 息实行资源共享,并可相互通报。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未将的查

16、获 垫江县籍非法营运车辆、警务人员人员的信息向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 大队交流共享。6. 垫江县政府。垫江县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县城、高峰镇等地非 法营运长期存在。近两年,垫江县政府虽然组织了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但措施不力。有些乡镇和相关部门存在走过场的行为,县政府检 查督促不到位,致使该项其他工作成效不明显。(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包含事故是一起涉及非法 营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事故。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 管理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追究责任 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其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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