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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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为加强我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管理。3、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核(会签)、审批安全作业证种类办理部门审核或会签审批部门(人)动火证特殊动火作业作业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一级动火作业安全环保部二级动火作业动火点所在车间受限空间证作业单位安全环保部盲板抽堵证生产车间作业单位安全环保部高处作

2、业证一级高处作业作业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二、三级高处作业车间生产技术管理部特级高处作业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副总吊装证一级吊装作业作业单位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二、三级吊装作业作业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临时用电证作业单位动力车间生产技术管理部动土证动土所在单位生产综合技术管理部、动力车间、安全环保部门总工程师断路证断路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管理部及其他相关工程管理部门4、安全作业证的填写要求4.1通用部分 4.1.1作业证编号: SJ-04-23-1 “XJJB”作业点所在车间代号,如硝基甲苯; “04”作业月份; “23”作业日期; “1”当日第几份作业证4.1.2危害辨识 如作业中可能发生

3、的事故及对人造成的伤害、对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危害辨识人,作业点所在车间安全员,或主任、副主任。4.1.3“安全措施编制人” 作业点所在车间安全员,或主任、副主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的动火、受限空间作业,除正常程序外,需由总经理签字认可)4.1.4“安全措施确认人” 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副主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的动火、受限空间作业,除正常程序外,还需由分管副总签字认可)4.1.5“实施安全教育人” 动火点所在车间安全员。 4.2动火作业证4.2.1“动火负责人” 动火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车间主任、副主任,外来施工队伍指项目经理、副经理。4.2.2“生产单位负责人” 动火点所

4、在车间主任、副主任。4.2.3“监火人” 动火点所在工段主操作或副操作(不包括学员)人员。4.2.4“动火初审人” 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车间主任、副主任,外来施工队伍指项目经理、副经理。4.2.5“完工验收人” 动火点所在岗位当班班长。4.3受限空间作业证4.3.1“作业单位负责人” 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车间主任、副主任,外来施工队伍指项目经理、副经理。4.3.2“监护人” 作业单位指派责任心强、应急能力较强的人员。4.3.3“完工验收人” 动火点所在岗位当班班长。4.4其他作业证参照以上要求执行。5、动火作业5.1作业分级 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结合

5、我公司实际情况,将动火作业分级如下:5.1.1以下情况办理特殊动火证: 对直接接触甲苯、邻、间、对硝基甲苯、混硝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动火; 对仅通过水封、阀门等非可靠隔绝设施与上述介质隔开的设备或管道动火; 对浓硫酸设备动火; 对其他设备、管道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对凉水塔动火等。5.1.2以下情况办理一级动火证: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除需列入特殊动火的区域外,我公司以下动火列入一级动火: 在一硝基甲苯车间各框架内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排放口周边5米内动火。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c经研究认

6、为应列入一级动火的其他易燃易爆部位。 5.1.4以下情况办理二级动火证: 除办理特殊动火证、一级动火证的区域和固定动火区外,均需办理二级动火证。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3以下区域设为固定动火区,不需办理动火证: 各维修班室内;各维修室外正前方10米内。5.2作业基本要求5.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5.2.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

7、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5.2.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5.2.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5.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

8、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5.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2.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5.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设置防晒设施。5.2.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1.2.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3特殊动火作

9、业需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5.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4.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

10、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4.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6、受限空间作业6.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11、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进行严密地封堵;c)与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6.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5.4.2规定。6.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

12、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6.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检测,检测要求如下: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人,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d)监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又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

13、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6.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

14、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6.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36,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6.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6.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c)作业前后应清点专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d)专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间;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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