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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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备案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2X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0X1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02X116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和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光伏发电项目

2、(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光伏扶贫项目等)均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光伏电站备案规模不与光伏电站年度规模指标挂钩。光伏发电项目属地备案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单位(个人)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凭备案证到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手续。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个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3、申请备案,或由当地电网企业集中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要素。项目备案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总投资、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电站模式(屋顶分布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风光互补或地面光伏电站等)、上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全额上网”)等内容(附件)。备案证上的项目名称统一为:项目单位(可用简称)+项目场址(县市+乡镇名称)备案规模(kw或mw)+电站模式。 二、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的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不受年度

4、规模指标限制,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规模指标管理。普通光伏电站列入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年度规模指标。获得年度规模指标的项目,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范围,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三)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国家专项规模指标管理。光伏扶贫项目按照国家专项规模指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实行竞争性分配 (一)竞争性分配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坚持竞价优先。三是坚持创新引导。四是坚持标准规范。 (二)竞争性分配的条件。一是将上网电价作为竞争性分配的重要条件,在国家规定的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根据企业

5、自主提出电价降幅的多少进行评价;二是优先支持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土地综合利用方式建设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风光互补、水光互补等多能互补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承担我省可再生能源配额任务企业建设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为推进我省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建设的光伏电站;三是坚持标准和规范,光伏电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满足光伏制造行业条件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凡是没有选用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设备和产品的项目,不能参与竞争性分配。优先支持企业选用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的产品。 (三)竞争性分配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竞争分配工作。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光伏电站的初审,并将

6、符合竞争分配条件的项目报送省能源局参与竞争分配。 一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省能源局及时公布国家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年度规模指标,同时定期公布全省光伏电站备案和建设情况,企业可根据公布的年度规模指标和全省光伏电站建设情况,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开展项目建设。 二是做好竞争性分配工作。为保证竞争性分配的公平、公正,省能源局将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价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年度规模指标竞争性分配,并成立监督小组,全程监督竞争性分配工作。 三是做好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省能源局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在建和建成的光伏电站项目是否选用国家标准、规范的产品进行检查。对未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产

7、品的光伏电站,取消其参与竞争性分配工作的资格或享受国家电价补贴的资格,同时将该企业纳入省信用信息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备案工作。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高效地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省能源局。为方便企业(个人)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开通网上办理窗口。 (二)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尤其是要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调,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及时并网运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光伏电站的规范和要求,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能源局报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能源局 2X年11月3日第 3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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