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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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章程2012年月日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光山县上官岗劳务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本社)。第二条 本社是由上官岗村村民按照“自愿联合、共同 参与、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联合起来 共同从事农业劳作、物业管理、劳务输出、绿化保洁等劳务 活动,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自我发展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地址: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上官岗村。第四条 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 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接受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2、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是:1组织社员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2加强与周边企业、经营大户沟通,掌握用工需求信 息,采集工作岗位,承揽各项服务业务;3为社员提供就业岗位,派遣参加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劳力服务;4做好本村物业管理工作;5做好社员报酬的结算工作;6搞好其他与本社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服务。第七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为:承揽和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及保洁、保安、保绿(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业务。a/Y ;丄 cn第三章 社员第八条 入社社员系本村农民(居民)。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和拥护本社章程;2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

3、动能力和就业愿望3具有加入本社的意愿。第十条 入社程序1由本人自愿向本社提出入社书面申请;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老年 农民需要入社的,除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外,还须经其子女 或其他直系亲属同意;2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1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劳务工作,享有本社提供 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3享有本社经营产生的利润分红;4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5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6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

4、 和理事会的决定;2维护本社利益和声誉,按照要求完成经营合作任务, 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3按时向本社报告工作,作好本社委托的工作;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5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及时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信息资料。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由理 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时,应交回社员证。社员退社 时,结清其应得的劳务报酬;本社有盈余,按规定分给应得 红利;属本社共有资产,不得进行分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1不遵守本社章程规定;2不履行社员义务;36 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

5、织的活动; 4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社员除名时,结清其应得劳务报酬,但不分给本社的红 利。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社建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 并、联合等重大事项;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3授权理事会工作权限; 4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 务决算报告;5审议批准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6决定合作社其它事项。第十八

6、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2 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1理事会提议;2监事会建议;3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 社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 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 2 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代表同意, 方可生效。第二十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 天向 社员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7、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使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 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9 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三年,可 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理事长 1 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依照章程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三)负责建立章程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四)筹集本社经营活动资金;(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依法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 值。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 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 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

8、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每次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 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 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 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合作社承担民事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五)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第二十八

9、条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 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 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主要有:1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 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 合作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行为;3检查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报告合作 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情况;4有权核对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财务报告、会计报 表、有关的经营业务统计报表,必要时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 审计;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6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7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行使上述职

10、权时发生的费用由 合作社承担。第三十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五章 财务与收益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会等所有管理人员均 为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综合管理 费率控制在本社总收入的 10%以内。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注入集体资金 10 万元,用于本社 的注册及投资。第三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时 制作会计报表,参照村级财务公开的要求向本社全体社员公 布: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 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

11、 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 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按规定要求定期向农村合作经 济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和会计报表。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由 农村合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当地农村合 作经济行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发生及分摊的经营、销售成本, 本社年终收益按下列顺序和项目进行分配:1、公积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扩大 再生产、弥补亏损;2、公益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公益事 业和社员福利;3、风险基金: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合作社生产、营销活

12、动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4、分红:扣除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后的净利润, 按社员参加生产劳动情况进行分红。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 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六条 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提 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 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1理事会决议解散;2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而解散的;3本社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消亡;4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5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七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 30 天 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 本社决定终止或解散时,须在农村合作经 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 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 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 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提出补充或修订 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本章程由本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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