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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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治理方法22 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治理方法已经 22年 7 月 1 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9 月 29 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方法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视治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视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2、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视治理方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治理、产品安全性能监视检验依据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5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 6 液体的各种气瓶;医用氧舱。本方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

3、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1MW 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 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方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视治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视治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方法的具体实施。其次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

4、 锅炉和压力容器依据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 A、B、C、D 4 个制造许可级别。D 级锅炉和D 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气、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根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打算。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依据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托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完毕后,对制造企业进展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中规定进展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展型式试验。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展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

6、2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 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许可证治理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全都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需有中文表述。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治理等状况

7、进展检查。制造企业必需承受检查。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需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 1 年内不得提出的取证申请。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 1 年。第十九条 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工程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8、 其次十条 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构造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准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依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 报,做出予以认可、进展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打算,并通知企业。其次十一条 制造企业依据本方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展重复审查、重复发证。第四章 产品安全性能监视检验 其次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视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展,未经监视检验或经监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其次十三条 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视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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