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样本(六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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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样本【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个性重大事故的;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4、四级重大危险源:

2、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

3、险源基本状况;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5、重大危险源等级;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8、评估结论与对策推荐等。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1、一级重大危险源务必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状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状况。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

4、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4、务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5、务必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3)危险辨识与评价;(4)应急设备与设施;(

5、5)应急潜力评价与资源;(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8)保障措施与程序;(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10)培训与演练。6、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样本(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6、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透过论证确认。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

7、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潜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

8、隐患。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第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共用部分,由

10、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资料;(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掌

11、握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状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

12、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状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状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责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

13、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4、,并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状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15、(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状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资料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第十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资料:(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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