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安全生产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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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安全生产法试题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于2002年签署第七十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5、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2、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9、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10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4、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3、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14、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5、安全生产法规

5、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者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6、追究刑事责任。1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19、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

7、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2、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责任。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8、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7、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

9、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3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2、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

10、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35、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3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8、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11、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1、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4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2、后方可任职。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4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4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4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

13、进行验收;4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0、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14、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5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5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5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15、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5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6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

16、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6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65、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6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6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6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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