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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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 第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

2、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

4、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11月3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兴宁区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209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系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某村七组的集体土地,由七组发包给原告李某(该组成员)承包以养鱼。97年12月7日,原告与苏某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转包给苏某鱼塘及周围荒地约亩,并约定了承包期及承包金。当月,苏某与汤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办学,筹建某小学。次年7月,苏退伙。0X年1月25日,李某某作为某小学的派出代表入伙。

5、该小学依合同约定于1999年11月日付清了承包金。但对于在原告转包的土地上建房办校各方均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因东沟岭开发改造,20年10月8日,该小学与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同年底,该小学被拆除。为此,202X年10月10日,汤、农二人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的合同,由李某退还未使用期的承包金及承担诉讼费。兴宁区法院于当月开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双方的转包合同书无效,并支持了汤、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 1、关于转包合同书的效力问题。由于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在原告李某转包的农村集体所有、依法应用于农业建设的荒地上建房办校,改变了原土地

6、的用途,但各方当事人却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依法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于1997年1月7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由于转包合同书无效,原告李某因该合同收取的承包金,应当予以返还给三被告,这已在(2)兴民一初字第602号案中得到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由于对转包合同书的无效各方均有过错,依法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关于

7、损失额的认定:由于三被告从原告处接手转包的土地原状为已填土的鱼塘(简称荒地)及周围荒地,面积约3亩,而并非原先七组发包给李某的鱼塘及周围荒地(尚未填土,烂泥太深)。因此,原、被告依法应按恢复成三被告从原告接手的荒地原状即清理废墟所需费用1418元按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即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09元;又由于三被告系个人合伙,故应依法由三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开挖回原七组发包给其的鱼塘和荒地原状的损失的请求,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兴宁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8、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2X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

9、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 第1页/共7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

10、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

11、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页/共7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

12、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

13、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3页/共7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14、(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4页/共7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

15、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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