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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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 分。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账款 核对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往来账款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以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为加强资产管理、保 证公司财产安全、优化资本结构、加速资产周转、提高经济 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内容第二条 清查的原则:管钱清钱、管物清物,各负其责, 互相协作;按照财产清查对象和包括的范围,可以进行全面 清查和局部清查。第三条 在年终决算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搞清 资产的分布情况、存量结构和效益状况,以保证生产经营的 正常需要。第四条财产清查的内容和责任部门(一)货币资

2、金,由计划财务部负责清查;(二)往来账款,计划财务部提供数据,由有关部室负 责进行往来单位或个人的核对清查;(三)开发产品,由产品所在公司和销售公司负责清查;(四)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代建工程开发、库存材料及设备、等由项目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公司负责清 查;(五)低值易耗品由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清查。(六)固定资产清查包括经营用和非经营用的各种设备、房屋建筑物、运输车辆、仪器等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清查;(七)递延资产清查主要清查其构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清查其入账价值及摊销金额;长期 投资清查其投资金额及投资效益情况;其他资产清查包括企业各种账外财产物资等;负债清查包括各项银行

3、借款、应付 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所有者权益清 查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由计划财务部负责,有关部门协作清查。第五条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资产,如材料物品、低值易 耗品等,除年度进行清查外,各相关部门还要进行重点局部 清查。第六条 对库存材料、设备和低值易耗品应每季进行一 次盘点,由实物经管人员、盘点人员与计划财务部核对;银 行存款、银行借款,计划财务部要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未 达账项做出正确调整,每月按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债权、债务的检查经办人员必须每季度与对方核对一次。第三章财产清查的组织管理第七条公司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

4、计划财务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部门 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为成员。第八条计划财务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财 产清查计划,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安排清查工作进度, 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第九条 财产清查小组在清查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研究和处理清查中出现的问题。第十条 在清查结束后,计划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将清查结果整理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书面报公司领导或决策层审批。第四章 财产清查的准备工作第一条 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在清查之前,将有关 账目登记齐全,结出余额,核对清楚,做到账簿记录完整, 计算准确,账证相符,账账相符,为财产清查提供正确可靠 的依据;各部门资产管理

5、人员应在正式清查之前编制本部门 的资产清单。第十二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以及各种结算往来款 项,应在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清单, 按月进行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方法也适用于各种银行借款 的清查,在进行银行借款清查时,还应查明是否按规定用途 使用,是否按期归还。第十四条 往来账项的清查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其他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项,经办人员应在检查本单位各项结算往来款项明确、完整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的编制“往来对账单”,对账单按明细账户逐笔抄列,与对方单位核对后将回执返回计划财务部。第十五条 实物财产在清查前,实物使用

6、单位、保管单 位应先进行自查,落实各实物存放位置、数量、质量等以便 进行核对。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人员,应将截止清查日 的所有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对所经管的各种财产物资,应及时整理清楚,标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 便于盘存点数。第十七条清查人员在清查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计量 器具和有关清查登记表册,度量衡器必须校验准确。第五章财产物资的清查工作第十八条 现金要求出纳人员对现金的收、付、结存情况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经常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在现金进 行实地盘点时,一方面要清点现金的实有数,并与现金日记 账的余额进行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同时还要注意是否 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7、有无超过规定库存限额,有无白 条抵库的情况,现金盘点完毕后,编制“现金盘点情况报告 表”,报送财产清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为了保证库存现金 的安全、正确、完整,计划财务部经理有权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九条银行存款首先要详细检查本单位银行存款账 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然后与银行对账单逐条核对,发生错 账、漏账要及时查明更正。对结算凭证传递时间的差别所发 生的“未达账项”,应在企业与银行双方账面余额的基础上, 查明差异原因,根据核对正确无误的 “未达账项”,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计划财务部经理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抽 查,发生错漏事件,经办人员应随时向领导汇报, 及时更正。第二十条 往来账项由各经办人

8、员根据与对方单位的核 对结果,按时编制“款项清查表”,对其中有争执的款项以及不能收回或无需支付的款项,应将清查结果在“款项清查 表”上详细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管理往来账款账目的经管人员,有责任对 所经管的账目随时进行清查核对,主管领导有权随时检查, 对于能够及时收回的应收款、临时出外办事借支的款项,经 办人员应及时督促进行清结,发生的坏账、呆账损失,要及 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意见,进行认真清理。第二十二条实物要从数量和质量上进行清查,做到见 物就点、是账就清、以账找物、以物找账、不重不漏、不留 死角;可采用实地盘存法,对应采用检尺、计斤的材料物资, 可逐一点数、过磅;对于采用量尺的财

9、产物资,应对实物进 行逐一盘存;对于液体材料,可利用量器计算其容积,通过盘点登记来确定其实存数量。 为了明确责任,在实地盘点时, 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第二十三条 进行实物盘点时,对质量的检验,可采用 部分抽查;对已完工的开发产品的清查,应采用实地逐一盘 点来确定其数量,全面清查各项目的总面积、已销面积、结 余面积;对在建工程的清查盘存,首先要对在建工程项目的 基本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及建设期各年的投资额做好登记, 其次对工程项目开支范围进行清查,再次对在建工程已经形成部分实物资产按形象进度进行盘点,并与以货币等形态存在的实报进度相核对,做出准确计算,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 以确定工

10、程实际成本和实际投资,真实反映在建工程全貌, 同时还要注意重盘或漏盘的现象发生。第二十四条 实物盘点后,应将盘点财产物资数量和质 量如实地记入盘存单,并根据实物盘存单和账簿资料,编制 “实存、账存对比表”,确定实存数与账面数的差异,查明 盘盈、盘亏的原因,经批准后做为调整账簿记录的依据。第六章财产清查的具体安排第二十五条 年度清查时间安排(一)盘点准备阶段:11月20日一30日;(二)盘点基准时间:11月30日;(三)钱物清点、账目清查阶段:12月1日一10日;(四)编制盘点盈亏报告:12月11日一20日;(五)盘点盈亏审批阶段:12月21日一25日。第二十六条财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公司财产清查领导 小组应根据汇总的财产清查资料彻底查明出现差异的性质, 认真分析其原因,明确经济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度,报经有 关领导或决策层审批,予以处理。同时对在财产清查工作中 积极努力、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 于发现的问题,切实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公司资产管 理,不断完善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 不断提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参 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财产清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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