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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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力度,确保我区畜禽养殖退出任务按质按量顺利完成,根据雨政办发26号市区年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助方案。 一、退出时间及范围 (一)年 8月31日前退出范围: (1)亭街道; (2)街道大塘社区筹委会、月塘社区筹委会一字墙组; (3)街道牛头社区筹委会、桃花社区筹委会及板塘社区筹委会。 2.11月30日前退出范围: ()街道月塘社区筹委会新瓦屋组、社区筹委会; (2)黎托街道花桥社区筹委会,粟塘社区筹委会陈大屋组、黎托社区筹委会七组、八组,边山社区筹委

2、会老屋组、冲组;及合丰社区筹委会涉浏阳河流域20米内的范围。 (二)年 1.8月31日前退出范围: (1)街道同升、社区筹委会; ()社区筹委会。 .1月30日前退出范围: 社区筹委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警察大队、区政府督查室、亭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黎托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出办”),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彭跃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补助条件 年月1日前已登记在册、存栏在20头猪(或折合0

3、头猪)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可以申请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 四、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实施阶梯补助办法 1.年1月30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动拆除养殖附属设施的,按5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2按规定在年1月0日前退出的养殖场(户),若在年12月31日前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按5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3.年8月3日和11月3日前按要求退出并主动拆除养殖设施的,按0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4.对有国土、规划、工商、畜牧、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按6

4、元/平方米给栏舍投资建设者进行补助。 5对按第1、2、三条款均不能享受栏舍补助的畜禽养殖户,按000元/户给予补助;对按第3条不能享受栏舍补助的畜禽养殖场(户),按2X元/户进行补助;对按栏舍面积计算每户低于300元或202X元的,分别按每户000元或0元进行补助。 6.养殖栏舍建设者为出租户的,补助归出租户所有;栏舍建设者为养殖场(户)的,补助归属按其与出租户签订的协议确定。 (二)奖励标准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社区筹委会,按500元/户给予奖励,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2.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街道给予5-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

5、退出工作的人员。 3.对工作得力、任务完成好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15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事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的人员。 .对有效举报(举报电话。)新增畜禽养殖场(户)的第一举报人,给予00元/户奖励。 五、补助拨付程序 (一)由区退出办组织区环保局、相关街道、社区筹委会人员到现场丈量畜禽养殖场(户)的栏舍面积,分批签订畜禽养殖场(户)退出补助协议,并适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畜禽养殖场(户)和栏舍建设者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退出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统一报区退出办,再由区退出办组织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局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核定;

6、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核定后,分批将补助经费拨付给相关街道。 (三)在此方案下发之前已退出并拆除养殖设施的,由社区筹委会初核并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报验收组审定,验收合格后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将补助经费拨付到相关街道。 (四)区财政拨付到街道办事处的资金,各街道要设立畜禽养殖业退出资金专户,按补助、奖励标准进行发放。畜禽养殖业退出补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如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对已签订补助协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退出畜禽养殖、或已退出后又再次进行畜禽养殖的,由所在街道按协议中相关违约条款双倍收回补助经费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强制拆除养殖栏舍。 (二)街道、社区筹委会要严格控制新增户。如发现新增畜禽养殖场(户),由街道负责强制拆除养殖栏舍;对于新增畜禽养殖场(户)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区年度绩效考核中的环保相关指标计零分,同时该相关街道、社区筹委会三年内不得申请环保专项资金。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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