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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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 管理工作。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 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 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 质的机构送检。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

2、务许可证,按照 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 务许可证。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 工作。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 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 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 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 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

3、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 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2 年。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 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 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 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 有腐败

5、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 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 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 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 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 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

6、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 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 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 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 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 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 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 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 服务

7、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 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 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 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 品,予以解封;(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 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 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 患。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

8、存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 设施和现场,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 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 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

9、有管辖权的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 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 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 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 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

10、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 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 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 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 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 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

11、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 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 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 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 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 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 品安全

12、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 报告。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 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 机构完成。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 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 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 点监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情况在7 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 督管理信息:(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

14、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 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 饮服务的。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 者未经检验或者检

15、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 剂;(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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