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_朱青_国际税收模拟试题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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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模拟试题二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由于各国普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所以国际税收中性是不能彻底实现的。()2. 我国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1981年和苏联政府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3. 国际离岸中心经常是与国际避税地合二为一的,换句话说,国际离岸中心一般都是国际避税地。()4. 抵免法和免税法能够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其他方法也能够减轻国际重复征税。()5.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是注册登记地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6. 具有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是指该纳税人需要永远缴纳税款。()7. 由于纳税人境内外盈利亏损和税收负担的高低,选择分国限额法和综合限额法对跨

2、国纳税人是有很大影响的。()8. 税收协定只适用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双方的居民。()9.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只有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实行增值税。()10. 国际税收竞争的实质就是各国为了争夺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大战。()二、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税收非歧视资本弱化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独立个人劳务投资税收抵免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如何认识国际避税地。2属人原则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四、计算题:(10分)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2002年度获得利润4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40%;甲国的该年度国内盈利额为1

3、00万美元,国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每个国家的纳税额。五、论述题:(20分)结合我国的现行税制,论述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之间的关系。国际税收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所属栏目期末考试2007-6-210:02:49一、判断题:1X2X3. V4. V5. V6. X7. V8. V9. X10. X二、名词解释:1. 税收非歧视答:税收非歧视是缔约国之间为妥善处理税收关系,而在税务行政协助等方面作出的特别规定之一。实行税收非歧视待遇,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受到歧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国籍非歧视待遇。即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如果到对方国家从事活动,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和受到的各种税收待

4、遇,应与对方国家的国民待遇相同,并且不论该国民是否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即使是第三国居民,也应享受税收非歧视待遇。在这里,国民的概念既包括具有缔约国任何一方国籍的个人,也包括所有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建立的法人以及按照该缔约国法律视同法人的非法人团体。2)常设机构非歧视待遇。即对方国家的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应与本国法人企业从事相同业务活动的税收待遇相同。3)费用扣除非歧视待遇。在核定应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支付给本国居民还是对方国居民,扣除办法不应有差别。4)对外资企业税收待遇非歧视。对设在本国的由对方国家居民企业控制的企业(子公司或母公司)的税收待遇,不应与本国企业有差别。2. 资本弱化答:资本弱化

5、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跨国公司在向境外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往往利用资本弱化来进行国际税务筹划。因为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假定没有任何限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不能得到冲减。如果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跨国公司从国际避税角度出发就可能希望该关联企业尽可能少申报利润,这时跨国公司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就要比用股权资本融资的方式更为有利。3.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答:国际税收协定滥用

6、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4独立个人劳务答: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个人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的独立活动。对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哪国征税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范。5投资税收抵免答: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三、简答题:1如何认识国际避税地。答: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taxhavens)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

7、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国际避税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也不征收任何财产税。这类避税地通常被人们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目前,这类纯避税地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等。 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所罗门群岛等。 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和地区虽然课征所得税(一般税率也较低),但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征税,从而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方便。许多拉美国

8、家过去属于这类避税地,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等。中国香港也属于这类避税地。 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也包括上面第二类避税地中的瑞士、列文敦士登等。 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国际避税地有一些非税特征。 政治和社会稳定。作为一个避税地,政治和社会稳定是前提条件,否则就不能吸引跨国公司来这里投资。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避税地多是一些小国或半自治地区,它们的政局都较稳定,其

9、中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军队,一般认为这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稳定奠定了基础。 交通和通讯便利。交通和通讯便利是避税地应具备的“硬件”之一。目前,大多数成功地实行避税地政策的国家和地区都重视这一条件。从避税地在全球的分布情况不难看出,一些重要的或著名的避税地与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很接近,这就为避税地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另外,避税地与主要投资国的交通一般也很发达。 银行保密制度严格。跨国公司集团利用避税地避税主要是人为地将公司集团的利润从高税国的关联公司转移到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这无疑会损害高税国的税收利益,所以高税国对本国公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会十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

10、果避税地没有银行为客户存款严格保密的法律或制度,跨国公司向避税地转移资金的行为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高税国的反避税措施也就比较容易收到成效。 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经常要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之间调出调入资金,这就要求避税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资金调出不能加以限制。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避税地基本上都满足跨国公司的这一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本没有外汇管制,大多数避税地都属于这种情况。二是虽然实行外汇管制,但这种外汇管制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组建的公司。百慕大群岛、荷属安第列斯、巴哈马等就属于这类避税地。2属人原则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答:(1)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

11、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所谓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所谓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

12、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现行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做法。 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

13、权。目前主要是美国采取这种做法。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都规定有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明确标准,包括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A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B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C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

14、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A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登记组建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该标准又称为法律标准。B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即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国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D选举权控制标准。即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

15、人居民。需要注意的事,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外国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国际税收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按照现行的国际税收规范,如果外国销售商在客户所在国设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则客户所在国就有权对外国销售商的销售利润征税,否则外国销售商的经营利润就只由其居住国征税。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下,一国的销售商并不一定要在国外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客户只要在销售商的网站或所谓电子商店上订货就可以完成交易,销售商并不需要在客户所在国设立一个固定场所负责签订订货合同。即使销售商在客户所在国设立有负责售后服务的机构,但根据国际规范,这种机构并不属于常设机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如果客户所在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利润无权征税,其税收利益必然要受到很大的影响,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的税收矛盾必然会日益加剧。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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