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强烈推荐非常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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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均适用本制度。第2章 职责分工第3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实行业务对口、统一管理制度。第4条 工程部是公司经济合同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合同审批程序的审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签署和委托授权书的管理;建立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台账。第5条 公司各部门为经济合同管理的参与方。负责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合同主办、合同会签、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合同纠纷处理。第6条 涉及价款的经济合同应有财务部参与审查;涉及专

2、业技术的合同, 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第7条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开展与经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参与制订、修改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2)应公司要求,对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3)应公司要求,参与重大合同谈判;4)应公司要求,就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出具法律意见书;5)应公司要求,就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纠纷解决方案,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6)应公司要求,代理公司进行诉讼或仲裁。第3章 资格调查第8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对合同标的物的供应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协议

3、对方。第9条 公司实行经济合同资格调查报告制度。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委托调查、间接调查等方法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调查。第10条 审查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注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第11条 获取调查对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

4、关注其资信变化,建立和及时更新合同对方的商业信用档案。第12条 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类别和质量等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其合同履约能力。第13条 与被调查对象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等沟通,了解其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第14条 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调查人员编制完成合同对象资格调查表(附件1),报告应当对签约方的相关资格进行评估,对没有调查出结果的项目进行说明,以作为签约部门的参考。第15条 对于负责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如果因其个人失职而导致调查信息不实造成损失,应当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第4章 合同谈判

5、第16条 初步确定合同对象后,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将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按照自愿、公平原则,磋商合同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17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收集谈判对手资料,充分熟悉谈判对手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正确制定本企业谈判策略。第18条 合同承办部门关注合同核心内容、条款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等。第19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承

6、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充分发挥团队智慧,及时总结谈判过程中的得失,研究确定下一步谈判策略。第20条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并充分了解外部专家的专业资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第21条 对合同谈判的内容应当加强保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第22条 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避免合同舞弊的重要手段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第4章 合同编制第23条 合同的形式1)在磋商过程中,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协商的合同协议,最后应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2)为避免合同协议风险,即使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协商

7、一致的,最后也应集中归纳到一份纸面合同上,规避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缺陷。第24条 合同协议的编制要求1)公司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顾问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顾问参与起草。3)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协议文本的,公司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4)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第25条 合同协议内容1)合同协议编制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以下条款:合同编号、日期、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

8、期限、支付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条款等。2)合同内容和合同范围条款应明确,避免范围界定不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要特别注明,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协议期限、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条款要详细具体地说明,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5)对于违约责任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会导致条款无效,失去约束力。6)不可抗力条款尽量列举其具体范围、证明条件和通知期限。第4章 合同审查第26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企业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

9、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第27条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当执行会审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及时组织财务部门、内审计人员、法律顾问、业务关联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内部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第第28条 合同审核程序1)承办部门应填写合同会审单(附件2)。合同会审单需明确合同主体、客体、关键条款、金额、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对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应进行特别说明,对金额较大或者付款方式特殊的应当附预算及定价政策说明,填写完成后提交承办部门主管、分管副总审核。 2)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合同会审单一并提交技术部门、财

10、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经济性、可行性的审核,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进行签批。3)原则上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应履行法律审查程序。合同承办部门可视合同的重要性与律师事务所接洽,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将有关内容载入合同会审单;对于专业性较强或条款复杂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由权威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法律意见书和权威部门书面意见应作为合同会审单的重要附件。4)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慎重对待审核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对审核意见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5)合同承办部门将修订后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附件等连同合同会审单一并

11、提交分管副总、总经理审阅。6)对同意签署的合同,由法人或法人授权受托的责任人签署合同会审单。7)审批后的合同会审单一份交由工程部作为合同专用章请印及授权委托书签署的依据,并由工程部依据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另一份由经办部门妥善保管。第5章 合同签署第29条 企业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第30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制。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也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主要责任人签署。第31条 公司严格保管合同专用章。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用印后保管人应当立即收回,并按

12、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止他人滥用。保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如果发生合同专用章遗失或被盗现象,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并采取妥善措施,如向公安机关报案、登报声明作废等,以最大限度消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第32条 合同各页码之间应当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使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等。第33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企业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5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第17条 公司实行合同履行控制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18条 合同承办部门一经发现对方有不

13、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填写合同履约评审表并呈报总经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需公司先履行,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19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定期填写合同履约评审表(附件4),跟踪记录合同的履约情况,对本公司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还应当取得对方对公司履约行为符合约定的确认。第20条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业务、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

14、人员应定期与合同对方对帐,以便财务部门及时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第20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内部控制规定严格执行合同履行结果验收制度。第21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当书面合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第22条 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合同业务经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第23条 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

15、收未通过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第24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公司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避免消极拖延发生重大损失。 第25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出现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6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填写合同履约评审表,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27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正式签订后,协议文本除业务经办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单合同履约评审表一并提交工程部备案。第28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结算后根据合同履约评审表的记录情况,及时总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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