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有关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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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营业线施工有关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第一章 营业线施工基本知识第1 节 范围界定1.1 营业线工务设备:由工务专业运营维修部门管理的线路、桥梁、隧道、涵 渠、路基、站场及铁路地界内的其他铁路设施,包括临管和 代维修线路。1.2 营业线施工范围: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 安全的各种施工。(一般指安全保护区内,特殊情况由局施 工主管部门确定)。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堑顶 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不少于8 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 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1.3 临近营业线施工范围临近营业线施工系指

2、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 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上跨、下穿、交叉、接入,在既 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一般指安全保护区内,特殊情况由局 施工主管部门确定),涉及既有线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的施 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 2米(接 触网支柱外侧悬挂回流线和供电线时在回流线和供电线2米 以外)、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 1 米范围。第2 节 施工分类根据对营业线设备安全的影响程度营业线施工可分为 纳入施工计划的营业线施工和纳入安全监督计划的临近营 业线施工两类。纳入施工计划的营业线施工细分为:施工作 业、维修作业。纳入安全监督计划的营业线施工细分为:A、 B、C 类。第3

3、节 其他事项1、跨越河道的铁路桥梁上下游1000 米范围内不得围垦 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 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确需修建时,应进行安全论 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铁路管理机构意见。2、跨越河道的铁路桥梁上游 500 米河道不得采砂,下 游不得采砂的范围:桥长大于 500 米,下游 3000 米;桥长 大于 100 米小于 500 米,下游 2000 米;桥长小于 100 米, 下游1000 米。3、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 侧、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 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 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

4、危险 物品和场所、仓库,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 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4、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 侧、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 采石及爆破作业。因修建道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进行 时,应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有关要求第 1 节 施工审批的相关要求1、审批程序1.1 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由路局审查批准的项目报审时,营业线审批表必须在设备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并由主管段长签字盖章后再由路局有关部 门批准。1.2 由工务处审

5、批的施工原则上在月度施工计划提报前2 周内报批,特殊情况下在开工前 10 天报批。1.3 对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工程一揽子审批后,分项施工 要在施工前 20天进行审批。未审批前严禁开工。1.4 路局审批后,报审单位要将批复的审批表及时反馈 有关工务段,工务段严格按照路局审批意见实施监护。2、审批管理2.1 营业线改造施工一揽子审批由技术科负责,分项审 批由涉及的有关科审批。一揽子审批包含桥涵项目的工程应 逐处编制施工组织措施,除桥涵工程外其他工程按分区段编 制施工组织措施。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分项施工签订 协议,对于施工时段跨度长的施工视情况分时段签订施工协 议。2.2 下穿路基、跨越线路上部

6、以及加固架空线路的施工 由桥隧科审批。2.3 跨度 7 米及以上的道口平改立施工由桥隧科审批。2.4 汛期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由防洪办(设在桥隧科) 审批。2.5 既有线上安装设备如红外线、减速顶等由线路科审 批(包括新建或改造后的线路)。2.6 营业线路基上埋设电缆、立杆、明挖过轨等施工由 桥隧科审批。2.7 各科对审查的施工以书面形式明确审批意见,填写 工务处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批登记表,报主管处长签字后 加盖公章方可生效。3、审批要求3.1 路外施工单位报送路局的施工组织措施须经其上级 主管单位审核并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审批表上加盖上级 主管单位公章。3.2 报审人员必须了解施工概况、工艺流程、

7、技术要求、 施工组织等内容。3.3 各项资料齐全达标后方可申请审批。3.4 对点外转入点内施工;需延期的施工;必须对施工 方案重新审查。3.5 临近既有线施工分项编制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 查同意,加盖公章后随监督计划同时报审。第 2 节 施工方案的报送要求1、方案制定要求1.1 施工方案应以铁路设备及运输安全为重点,由施工 单位制定,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设备概况、工点地质水文 (有基础工程时)、施工难点及关键分析、施工方式和作业 流程、影响设备及运输安全的作业环节分析、施工过渡方案、 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施工组织和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 抢险预案等基本内容。对利用封锁慢行条件施工的,还应制

8、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 编制封锁慢行施工计划。1.2 施工方案应重点突出施工部位与既有行车设备位置 距离关系,明确作业方式、范围及对行车设备及行车的影响, 必须以平、纵、横断面图示的方式进行明示。1.3 涉及线路、桥涵、路基等综合性工程,施工方案应 按专业分别制定,其中对桥涵工程应一处一方案,站场改造 一过渡一方案,分阶段报批,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1.4 工务段承担其中部分专业分项工程时,其分项施工 方案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并纳入施工组织方案报局工务 处审批。1.5 对施工难度较大,地质水文及技术、工艺复杂的施 工项目,须由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组织相关单

9、位进行现 场调查、会审和专家论证,形成专家意见或纪要后,方可进 行审批。2、方案报送要求2.1 报工务处审查的施工方案采用书面与电子版两种形 式(含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并同时上报 安全、监护书面协议,工务段有配合工作量时,应制定配合 协议。2.2 由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 或专家论证的施工,报审方案时一并携带会议纪要进行报批2.3 临近既有线施工使用大型机械,方案中要附大型机 械合格证、检验证及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2.4 电力跨越施工需报送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第 3 节 施工协议的相关要求1、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由工务段安全科负责签订,主要内容包

10、括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影响范围和 工期);责任地段和协议期限;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 规程和规范(包括一般性规定和专业性标准);安全防护 内容、措施和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 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违约责任和 经济赔偿办法(发生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 济赔偿办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2、施工监护协议 施工监护协议根据对设备影响的情况分别或共同由线 路及路桥科负责,监护协议的内容包括:协议范围(施工 项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影响范围和责任地段、工期和 协议期限);监护内容和

11、标准(根据工程类别和施工工艺、 流程,细化施工过程,明确影响工务设备安全或使用的关键 项点和技术标准);双方责任和义务(包括进场、开工、 过程控制,以及中途停工期间的双方约定事宜,对涉及既有 设备安全防护及影响下一步施工安全、存在前后因果关系的 前期隐蔽工程,施工单位需提供监理签认记录等)。现场 联系制度和办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务段等负责人及 现场监护人员联系方式和办法);安全问题处理预案(对 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及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问题的处 理方法和联合抢险的办法、制度)设备恢复、现场清理和 验收(完工后现场清理、设备恢复的要求,验收条件和设备、 安全责任的转交事宜);监护费用(一般

12、工程按监护人员 的数量、时间和人工费标准(局平均工资标准)、交通费和 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计费。对影响线路设备、需进行线路监控 量测和整修等工作(有实际工作量)的工程,按实际作业量 单独签订配合协议和费用,不在监护协议费用中计列): 未尽的其他事宜。第4 节 施工现场工作要求1、实行施工盯控揭示制度。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 责,根据批复的新建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以项目 为单位,在施工盯控点设立揭示牌,将建设、施工、监理、 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员及联系电话进行公布,以便信息沟通2、实行施工监护及检查登记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 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监护及检查登记簿。各单位施工监 护人员、各级检查人员,

13、均须按要求对到达、离开现场时间 和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施工单位逐项予以签认。3、严格施工通知联系制度。施工首次提前三天、其后 提前二天向各监护单位(按协议规定的站段或车间)报送施 工监护通知单,并做好记录,监护单位(车间)接到通知 后,提前安排好监护人员,并于施工前与施工单位进行联系 确认。4、施工单位负责,分别制作工务、电务、供电、通信 监护员袖标,统一为红底黄字,与施工监护及检查登记簿 配合使用,监护员到达现场时领用,离开现场时收回。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下穿施工前应对穿越范围进行地质雷达探测,确认 地质、路基状态和地下管线等障碍,据此制定针对性施工方 案和措施。2、下穿施工在

14、进入既有路基前,必须采取取样试验和 现场评估的方式,对地质状况和相关措施进行确认,由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管理 单位主管段长共同现场复核,达到设计的量值要求后方可进 入路基范围,顶桥施工由项目主管处室及工务处会同确认。3、下穿施工穿越到位后,应对穿越范围及结构周围因 施工扰动的土体采取注浆等固化措施,加固完成后必须进行 地质雷达探测,确认达到加固效果后方可拆除线路加固体系 (顶桥施工可只保留吊轨加固体系),检测报告纳入竣工资 料。4、建立下穿营业线顶管、暗挖施工顶(掘)进、出土 写实制度。根据管径(或断面)及每次顶(掘)进长度计算 每循环合理出土量,并经监理复核

15、。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有 专人负责对每次顶(掘)进长度和出土量进行监控写实,监 理及工务段监护人员必须旁站监理或监护,发现出土量异常 应及时对开挖掌子面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5、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现场监理 应全程在场,否则工务段可制止施工。第四章 汛期施工有关要求第1 节 汛期施工报审要求1、办理汛期施工审批的工程为:影响既有线路基(路 堑边坡)稳定、影响铁路两侧地形地貌、影响铁路两侧排水 等工程。2、汛期施工审批表按附表形式填写,其中表列建设、 施工、局项目主管部门、局防洪办均加盖公章,其中局防洪 办在主管局长审批后加盖局防洪指挥部章。3、报审时,各站段、主管部门

16、盖章后报局防洪办(工 务处桥梁科)。4、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人均应明确,其中联系人为 现场负责人,并填写手机号码。5、工程规模一栏:对顶桥、顶管工程填写顶程及穿越 股道数;对临近既有线开挖基坑等填写基坑距路基坡角(无 路堤时填写距线路中心)距离及基坑尺寸(长X宽X深); 对开挖电缆沟等填写距路基坡角或线路中心距离及开挖深 度。6、项目主管处室为路局工程项目主管处室,其中:基 建工程为局建设处,路外工程为局总工室,平改立工程为局 道口办等,依此类推,并由主管领导签名。7、报局汛期审批表只报一份,原件由局防洪办存档, 其他单位均持复印件。8、施工单位上报方案时除施工方案和安全、监护、配合协议、既有线施工审批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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