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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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01725章施工測量1.通則1.1本本章概要要說明執行施施工測量量及放樣樣作業之之施工及及注意事事項等相相關規定定。1.2工工作範圍圍包括控制制測量、基基地測量量、地形形測量、放放樣等相相關工作作。1.3資資料送審審1.3.11承包商商應提送送測量儀儀器之最最新一期期外校紀紀錄及定定期內校校紀錄,待待工程司司認可後後始可進進行施工工測量作作業。1.3.22承包商商應對設計計圖或工工程司所所指定公公路中心心直線之之交點(即即IP)或或當地主主管機關關設定之之基線、都都市計畫畫中心樁樁、水準準點、控控制點座座標及其其他有關關資料作作檢測,並將檢測測之成果果提送工工程司核核認。若若有疑慮慮,應報報

2、請工程程司檢討討、修正及確認之。1.3.33基地測測量前之之控制點點佈設計計畫,佈佈設完成成後之成成果應提提送工程程司核認認。1.3.44地形測測量成果果所繪製之地形形圖或斷斷面圖應應送工程程司核認認。1.3.55設計圖圖說所標標示之尺尺度值轉轉換為放放樣所需需之座標標值應送工程程司核備備。1.4 定義1.4.11 控制制測量 控制制測量係係為提供供測區施施工放樣樣測量之之基準,點點位來源源為設計計圖說或工程程司所指指定公路路中心直直線之交交點(即即IP)或或當地主主管機關關設定之之基線、都都市計畫畫中心樁樁、水準準點、控控制點座座標及其其他有關關資料。1.4.22 基地測測量 基地測量係係為

3、佈設設測區施施工放樣樣所需之之控制點點,採用用經控制制測量檢檢測合格格之控制制點為起起終點,不不足之區區域或點點位,承承包商應應補設樁樁點,連連結全部部施工區區。1.4.33 地地形測量量 地形測量係係為提供供測區土土方挖填填、土方方量控管管、排水水設施、管管線佈設設遷移、水水土保持持、整地地等工作作之規劃劃、施作作、管控控之用。2.產品品(空白)3.施工工3.1準準備工作作3.1.11儀器精精度及測測量成果果精度依依設計圖圖說等之規規定。3.1.22地形測測量係以以基隆平平均海平平面為基基面。3.2施施工方法法3.2.11控制測測量(1) 選選點及埋埋樁A.控制點點須經檢檢測無誤誤後方得得使

4、用,如如已知控控制點密密度不足足時,應應實施加加密控制制測量。B.選定之之加密控控制點均均應埋設設固定樁樁,可依依現地選選擇為石石樁、鋼鋼釘樁或或鋼片樁樁,所選選點位必必須通視視良好且且不易破破壞處。C.固定樁樁各點均均需繪製製樁位指指示圖,標標明埋設設者、交交通路線線、路名名(地址址)及至至重要地地物之尺尺度,並編編入成果果簿中。(2) 平平面控制制測量A.三角三三邊測量量a.三角形形之各角角選取以以30度至至1200度為原原則,各各邊長應應儘可能能均勻且且通視良良好。b.使用全全測站式式電子測測距經緯緯儀為原原則,其其平差前前之角度度閉合差差須小於於8*NN0.5 秒(NN為測站站數)。平

5、平差前之之邊長閉閉合差須須小於LL/200000(LL為導線線全長)。B.導線測測量a.導線應應自內政政部三角角點或既既有已知知控制點點引測及及閉合,邊邊長以約約3000至10000公公尺為原原則,測測角須使使用方向向經緯儀儀,以方方向觀測測法分別別自0及900起測,正正倒鏡觀觀測二測測回。距距離使用用測距儀儀施測,並並由不同同端點施施測三次次取其平平均值。b.主導線線測量主導線為控控制中心心線、副副導線及及其他控控制樁之之用,自自三角點點引測至測區後後沿路線線方向選選線施測測,其平差差前之角角度閉合合差須小小於 10*N00.5 秒(NN為測站站數)。平平差前之之邊長閉閉合差須須小於LL/1

6、550000(L為為導線全全長)。c.副導線線測量副導線為細細部測圖圖之圖根根控制,其其邊長以以503000公尺為為原則,引測並閉塞塞於主導導線點或或三角點點,其平平差前之之角度閉閉合差須須小於 20*NN0.5 秒。平平差前之之邊長閉閉合差須須小於LL/1000000。d.都市計計畫區路路段於導導線測量量完成後後,應隨隨即依照照都市計計畫樁測測釘單位位所指示示之樁位位及提供供之樁位位資料辦辦理樁位位檢測。如如發現樁樁位有誤誤,應告告知機關關,俟測測釘單位位澄清無無誤後,方方可續辦辦後續測測量。e.導線測測量可採採GPSS測量施施測。C.水準測測量a.主導線線水準測測量應以以直接水水準引自自水

7、準基基點,並並得閉合合同系統統之另一一水準基基點,或或原引之之水準基基點閉合合,其平平差前之之閉合差差應小於於8mmm*K0.55 , 但單站前前後視距距總距不不得大於於80 公尺,每每站需施施測兩次次相對高高程,而而其相互互差值不不得大於於0.33公釐。(K為水準準線之公公里數,不不足一公公里者以以一公里里計),測測尺前後後視距應應約略相相等。b.副導線線水準測量量,其平平差前之之閉合差差應小於於10mmm*KK0.5,但但單站前前後視距距總距不不得大於於90公公尺,每每站需施施測兩次次相對高高程,而而其相互互差值不不得大於於0.33公釐。3.2.22 地形測測量(1) 一一般要求求A.承包

8、商商應於預預定施工工場所初初步清除除完成,預預定工作作施工作作業開始始前7日,以以書面通通知工程程司會同同作完整整之地形形測量,測測量結果果應提送送工程司司核可,作作為計價價線之依依據。a.工程司司於確定定日期後後通知承承包商,若若承包商商未指派派代表會會同測量量,即不不得對測測量成果果異議。b.若承包包商未於於作業前前以書面面通知工工程司,則則其高程程即依工工程司所所認定者者為準。(2)地地形收樣樣A.地形收收樣應採採用合格格之測量量控制點點,依實實際工區區需要可可採用等等高線法法或斷面面法。B.高線法法之比例例尺不得得小於11/5000收樣樣間距以以圖上距距離約二二公分為為 原則讀定一一點

9、,遇遇地形起起伏不規規則或陡陡峭地區區約一公公分一點點、地形形平坦時時可放寬寬為約四四公分一一點。C.地形測測量其測測圖比例例尺採用用1/110000,測圖圖控制點點之密度度,平均均每 公公頃至少少須有11.5點點,且須須分佈均均勻,同同時臨近近之控制制點必須須互相通通視。等等高線之之間隔差差為一公公尺,邊邊坡陡峭峭地形等等高線過過於密集集其間隔隔差可為為二公尺尺,如坡坡度平緩緩則必要要時須加加測助曲曲線,不不適使用用等高線線顯示之之平坦地地區應以以獨立標標高點表表示之。D.斷面法法原則以以每200公尺為一一斷面,遇遇地形高高度變量量大時,則則加密斷斷面數目目,各斷斷面內選選取高度度起伏大大者

10、為收樣樣點位。3.2.33放樣(1)構構造物、建建築物之之放樣A.應依據據構造物物、建築築物之設設計圖說說所標示示尺度為為準,不不得以圖圖上量得得者辦理理。B.如以數數值法實實施施工工放樣時時,承包包商應先先行轉換換設計圖圖說所標標示之尺尺度值為為放樣所所需之點點位值,並並送工程程司核備備,如承承包商放放樣有錯錯誤時,應應自行負負責修正正。C.如設計計圖說指示不不清時,應應依工程司司指示辦辦理。(2)邊邊坡之放放樣地形斷面法法收方之之斷面、或或路幅不不足,施工前前依原地地表收方方之地形形斷面先先行計算算出坡頂頂、坡趾趾點,並並測出開開挖邊坡坡線、填填方邊坡坡線,據據以進行行挖填作作業,避避免發

11、生生超挖或或超填。3.3 施工注注意事項項3.3.11承包商商應依據據工程司司提供之之設計圖圖說或當地地建築主主管機關關設定之之基線、水水準點、控控制點及及其他有有關資料料,經檢檢測後施施行施工工測量,確確認基地地範圍、建建築線及及道路線線之定線線與定位位,若有有疑慮,應應報請工工程司檢檢討、修正及確認之。3.3.22承包商商應負責責與鄰近近工程、現現有建築築物及道道路之放放樣基線線或中心心線聯測測。若與與上述放放樣基線或中中心線之之間發生生任何偏偏差,承承包商應應報請工程程司認可可後作適適當之調調整。3.3.33承包商商應負責責保存、保護工工地施工工所需之之樁記控控制點,不不使損壞壞及移動動

12、,如因因疏忽致致移動或或損壞時時,應立立即重新新設置,竣竣工時施施工用之之控制點點須歸還還工程司司續用。3.3.44承包商商因放樣樣、測量量導致之之錯誤,或或因疏忽忽致移動動或損壞壞樁記,應應重新測測量與設設置。3.3.55承包商商應對其其成果負負責,如如承包商商放樣有有錯誤時時,應由由承包商商自行負負責修正正。4.計量量與計價價4.1計計量 本章工工作依式或其他他單位計計量。若契約約項目未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4.2計計價4.2.11本章工工作依契約詳詳細價目目表所列列項目單單價計價價,該項單價已已包括所需需人工、材材料、機機具及為為完成本本工作所所需一切切費用在在內。若若契約項項目未列列者,則則各項工工作視為為已包括括於契約約總價內內。4.2.22 本本章工作作項目名名稱及計計價單位位例舉如下下。工作項目名名稱計價單位施工測量式或其其他單位位本章結束束0172501725-1V1.0 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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