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3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诉-王万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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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解、人民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一)和解与人民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二)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来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三)民事诉讼:公权力解决私权争议二、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三、民事诉讼法法的属性(一)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三)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

2、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中国籍、外国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有无国籍的自然人.即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即法院主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领空、领海、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使领馆、航行器、航空器)即中国领域。【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但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的仲裁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

3、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外国法律对我国公民权利加以限制的,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诉讼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以维护国家的尊严。(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注意】处分权对审判权的限制: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五)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新增)(六)检察监督原则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1)抗诉:生效裁判(2)检察建议:生效裁

4、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4条.(修改)(七)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二、 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2.第二审合议庭只能

5、由审判员组成;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5.合议庭的审判长确定: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或者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1 人担任。6.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注意与仲裁的区别:仲裁过程中如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注意独任审判制度(1)适用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非公示催告程序

6、)。(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一审案件;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二)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4条修改 1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2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不仅要回避还应追究法律责任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书面

7、和口头)和自行回避。4申请回避的期间: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7回避决定的复议(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当事人3天日提出,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三)公开审判制度1.原则: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

8、4条)2.例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必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经过申请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4判决一律公开【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过申请可不公开审理,但其质证过程是不公开的。(四)两审终审制度 【注意】二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4)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对调解书不服的,待其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9、5)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一、法院主管(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1、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2、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调解后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与仲裁机关的关系(三)法院与仲裁机构是两个并列的争议解决机构,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需要争议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例外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下列案件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

10、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二、 管辖概述(一)管辖恒定1、标准以起诉时为标准2、种类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注意】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二)专门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

11、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三、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2、。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 12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

13、件。5)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的确定标准:第一,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在地。第二,公民地域管辖标准: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

14、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2)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

15、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注意若干意见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口袋户籍问题。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离开住所地离婚问题,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 1.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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