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由綦江虹桥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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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由綦江虹桥案引发的法律考虑一、案件情况展示:两个污点证人的际遇作为 20 世纪末的一起特大案件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不仅以其造成了亡 40 人伤 14 人直接经济损失 600 万元的严重后果而震惊中外而且以媒体全面报道的诉讼过程的法律适用和程序运作而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尽理上此前未找到适宜的术语来表达但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出现本身却非常醒目成为本案诉讼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该案中典型的污点证人有两个两人均因作证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豁免。其一为费上利。费上利是綦江虹桥工程施工承包人对虹桥的垮塌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綦江虹桥案分三案审理在第一案有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诉讼中费上利以控

2、方证人身份出现证明被告人林世元在担任綦江城建委主任、重点工程建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兼下设重点工程建立主任和副长间利用详细负责组织施行修建綦江虹桥的职务之便先后屡次收受费上利的贿赂财物计人民币 135165.09 元。详细情节是: 1995 年 8 月被告人林世元欲将其儿送往一所条件好的小学读书费上利知道后即向林世元推荐重庆华桦实验学校并说其妻徐兰明与学校熟让她去为此费上利给林世元儿交纳了入学赞助费 25000 元。 1996 年 5 月重庆组织中小学生赴美夏营活动费上利叫其妻徐兰明在给自己儿的同时也给林世元的儿报了名并帮林世元缴纳了有关费用 31200 元。 1997 年 5 月费上利夫妇又帮

3、林世元的儿参加赴美夏营并缴了实数为 23475.09 元的人民币。 1997 年 8 月林世元儿转学费上利又代为缴纳了助学费 3202X 元。 1996 年 1 月费上利夫妇邀约林世元之妻李玉与徐同往处理费的家事李玉应允。于是费上利给现金让徐兰明为李玉购置了一件价值 23490 元的裘皮大衣。对上述费上利说他已将四张和购物单给了林世元但林世元未付钱。被告人林世元辩白说前三笔费用均已单独还给了费上利并有费上利签名的只有第四笔助学费 3202X 元因转出学校尚未退赞助费而未与费上利结帐。费上利也给了但未在上签字。裘皮大衣的事不知道来源并说过让李玉退回去。李玉作证说已退给了徐兰明。此案中前三笔费用是

4、否已还成为林世元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假如已还那么说明林世元与费上利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代为垫付的关系假如未还那么是典型的。对此证人费上利与被告人林世元的相反徐兰明和李玉都无法说清林世元是否将钱给了费上利但徐兰明说费上利说过林世元要还钱的。林世元还钱的资金来源在侦查之初林世元及其妻李玉均模糊其词后一致说是李玉拿出钱给林世元的证人李玉还提供了从银行取款的凭证。前面提及的四张和购物单从被告人林世元家中搜得但未搜出裘皮大衣。可以看出指控被告人林世元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费上利的证言。一审认定被告人林世元 111675.09 元构成罪、玩忽职守罪。审理结果是对被告人林世元罪判处刑对玩忽职守罪判处有徒刑 10 年

5、合并执行刑。在刑法上罪和行贿罪是对合犯有者就有行贿者。我国刑法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检察院在指控林世元等人的起诉书上写道:“在 1995 年 8 月至 1997 年 8 月间虹桥工程承包人费上利 ( 另案处理 ) .为感谢林世元在建桥过程中的照顾和帮助以及希望在綦江继续承接工程先后屡次向林世元行贿。在第二案的起诉书上检察院称费上利“本无建筑资质;未获得施工答应即进场施工。发现质量问题又成心掩饰虹桥未峻工验收即私下找林世元索要工程款等。检察院尽将费上利的行为作了分解表述但在整体上我们足可看出费上利的动机和行为所显现出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目的。费上利的行为符合刑法行

6、贿罪的特征。但世人不解的是检察院却未起诉费上利的行贿罪。此案由于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林世元不仅被判罪而且被判处刑但在此后第二案的审讯中行贿人费上利却没有对其行贿行为承当责任因为检察院对费上利的行贿罪没有起诉当然对此就无从判决。第二案中重庆检察院第一分院仅就费上利的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提起了公诉重庆第一中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费上利犯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判处其有徒刑 10 年并处分金人民币 50 万元。其二是林世元。林世元因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第一中院一审讯处刑。林世元对的始终未加成认并以认定其“徇私舞弊不当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林世元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讯决认定林世元犯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清楚证据确实

7、、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讯程序合法只是认定林世元所得 23490 元证据缺乏对林世元应当判处刑。但鉴于上诉人林世元在二审间检举原綦江委张开科收赂的罪行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因此依法给予从轻处分将刑改为缓。在审理张开科案时林世元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被告人张开科被重庆第一中院以罪、玩忽职守罪判处。费上利因证明林世元而受到检察的特殊照顾其行贿行为未受追诉但林世元却因而被判刑。在对该两人处理上的宏大反差不能不人深思。林世元在被判刑的情况下因积极检举别人犯罪主动充当检察的控诉证人而受到的从轻判处由刑立即执行改为缓两年执行。尽缓仍属于刑范围但两者实际效果却大不一样。因检举别人立功受奖的情况虽然在我国理中

8、较为普遍但从一个新的视角观察仍值得检讨。二、概念与性质:中国式注解( 一 ) 概念辨析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分待遇的一种刑事措施。根据綦江虹桥案中的详细做法我们可以概括出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如下根本要素:1. 证人具有犯罪污点。污点证人首先是证人按照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并能向正确表达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证人不包括案件当事人。我国刑诉法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被害人陈述分作三种不同的证据证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有重要区别。在理上同案犯不得互为证人因为他们的地位一样对案情的

9、陈述都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但是同案犯中未受到刑事追究者那么可以证人身份就他所知道的本案情况作证。不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本案中林世元和费上利不属于共犯但属同案犯。将他们分作两案起诉和审讯一方面是案件复杂涉案被告人人数众多分开便于操作的考虑;另一方面可能是为理解决费上利对林世元罪的证人资格问题。假如两案一同审理费上利和林世元两人尽被指控的罪名不同但身份都是被告人费上利林世元的陈述就属于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而不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诉法第 46 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10、罚。检察指控林世元犯罪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费上利的陈述。被告人林世元对始终未予成认并提供了书证对指控予以反驳。在此情况下按通常的理解费上利陈述的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还是证人证言对该罪的认定就甚为关键。可见负责指控的检察对此案证据的使用可谓匠心独运。林世元与张开科是不同案件的被告人林世元就其所理解的张开科的犯罪向所作的陈述是典型的证人证言。归纳起来最常见的污点证人也就如同本案所涉及的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有关联和无关联两种。在性质的犯罪和犯罪案件中警方派出的卧底或参与作案的线人也属于与被指控者犯罪有关联的污点证人。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就在于他 ( 或她 ) 具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之人其行为

11、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假如证人自身没有从事过犯罪行为即使犯有严重错误如违背纪、政纪或道德也不成为这里所指的污点证人。污点证人的犯罪污点还只能是如今的而不能是历史上的二者的时间界限以犯罪是否已处理完毕包括刑罚执行完毕为。假如某一证人过去曾因犯罪而受过刑罚处分刑罚已执行完毕那么该证人就不是污点证人而是一般的证人其过去的犯罪与如今的作证毫无关系。2. 污点证人为利益作证。为利益作证即是作为检察的控诉证人帮助检察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成立。检察在各国都是作为利益的代表而在刑诉中行使控诉职能负责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要求对犯罪予以审讯并给犯罪者以刑事处分从而维护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检察在指控犯罪时要提

12、供犯罪成立的证据否那么根据现代举证责任原那么检察就会承当败诉的后果因此获取指控证据包括污点证人的证言对于检察就显得非常重要。刑诉中所涉及的利益除利益外还有自诉人或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自诉人或被害人为自身利益也有权指控犯罪。在现代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享有赋予的辩护权有权提供证据反驳控方的指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诉讼中的各个利益主体都可以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污点证人证言的内容可能会有利于可能会有利于自诉人或被害人也可能会有利于辩护方证言的内容是由污点证人所理解的案件情况的并非其主观上的任意倾向。但只有当污点证人的证言有利于有利于检察控诉犯罪时该污点证人才可能

13、受到上的豁免。本案中费上利和林世元的作证都是有利于侦控方的。3. 污点证人提供了重要的指控证据。并非为利益作证的污点证人都能获得豁免给予哪些污点证人以豁免由其根据情况。我国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露别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获得豁免。结合本案情况看获得豁免的污点证人的证言应当符合三个要求: (1) 证言为发现犯罪的初始证据或称线索证据即属于揭露别人犯罪的情况; (2) 证言为证明犯罪的稀有证据并为直接证据。 (3) 根据证言查出了犯罪。这三个要求显示出污点证人的证言对于认定犯罪所具有的重要性这是给予污点证人豁免的选择。4.

14、污点证人受到刑事豁免。刑事豁免在此是指根据污点证人自身的某个犯罪行为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该证人的此种犯罪应当受到上的追究或严惩但因存在该证人为利益作证的特殊事由对其罪行放弃全部或部刑罚权。刑事豁免的本质就是刑罚权的放弃。对污点证人某个犯罪应当追诉或严惩但仅仅因为其为的利益作证就放弃对他的追诉或严惩这与行为人未构成犯罪不应当受追诉或因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况不同。对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可分完全豁免和部豁免两种完全与部是就某一个犯罪为计量的。完全豁免指对污点证人的某个特定的犯罪无轻重都不予追诉;部豁免指对污点证人的某个特定的犯罪虽然追诉但给予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分即放弃一部刑罚权。前

15、者如检察对费上利行贿罪的放弃追诉后者如对林世元罪的从轻改判。假如正在服刑人为利益作证理中通常会受到减刑的处理。 5. 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幅度享有酌定权。对污点证人作证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有权在此限度内酌情处理。从理情况看检察院和对污点证人豁免幅度的掌握不一致。通常对起诉来的污点证人的犯罪除非不构成犯罪或证据缺乏不会给予完全的豁免而判无罪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定罪免罚的处理或在原判的根底上减刑。从轻、减轻处分在刑法上都有一定的幅度限制故的酌定度较小。当然本案中二审对林世元的“重大立功仅给予“从轻改判而不是“减轻改判显然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是的问题而非裁量的问题。检察院对污点证人可

16、以给予完全的豁免如不起诉;也可以给予部的豁免以轻于污点证人所犯之罪的罪名起诉。从本案看检察院对污点证人的犯罪无轻重都可给予完全豁免被告人林世元因罪被判刑可见此罪的严重性而给林世元行贿并同样造成严重后果的污点证人费上利那么没有被检察院以行贿罪起诉由此可见检察院在污点证人豁免问题上享有很大的裁量权。( 二 ) 性质界定我国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是被我国刑法所认可的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上的目的而进展的某种利益的交换。这种交易的内容是:通过放弃对污点证人一定的刑罚权而换取发现和指控其别人犯罪的有力证据刑罚权的实如今总量上没有受到削减;污点证人通过对提供诉讼上的帮助而获得上不同程度的豁免免受刑事追诉或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分的对待。我国的这种交易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如我国刑法在规定行贿罪及其刑罚时又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行贿与具有对合性行贿人交待行贿就必然会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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