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集合七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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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集合七篇融资租赁合同集合七篇融资租赁合同 篇1 融资申请人(甲方):xxxx保理银行(乙方):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遵守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以下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假设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

2、索未偿款项。1.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假设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1.1.3 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及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融资租赁合同。1.1.4 承租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1.1.5 应收租赁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根底上产生的唯一、详细、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1.

3、1.6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1.1.7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1.1.8 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参谋、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效劳,而

4、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第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受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才能。2.3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犯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背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好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2.6 甲方与承租人订立

5、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2.7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2.8 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本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2.9 提供应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那么编制的,完好、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完毕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本质性变化。2.10 本协议项下融资用处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置价款 。未经乙方

6、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及保证3.1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才能。3.2 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3.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消费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第四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4.1 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4.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

7、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详细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4.3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4.4 假设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局部,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第五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5.1 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5.2 融资利率按 5.2.2 项确定:5.2.1 融资利率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或月利率)。5.2.2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

8、,其中基准利率为融资发放日按照本协议第4.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下)浮 %。5.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逾期回购局部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5.4 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如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那么甲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未归还租金支付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如甲乙双方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尚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不予调整。第六条 应收租赁款的回收6.1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6.1.1 乙方自行负责

9、管理和回收。6.1.2 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负责催促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租赁款,并负责催促承租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将应收租赁款存入保理账户。6.2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租赁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6.3 甲方受权乙方对保理账户进展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展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展逐笔核对。6.4 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到期之日,或融资对应的租赁款提早到账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划扣融资本息

10、及相关费用。6.5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xxxxxxxxxxxxxx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甲方:乙方:日期:日期:融资租赁合同 篇2 一、登记公示制度和征信体系建立滞后登记制度和征信体系建立滞后是掣肘行业开展的重要因素。融资租赁行业的登记系统、征信体系不够完善, 重复租赁、重复抵押等现象频发。承租人违约本钱低,但却能带来双倍甚至多倍的流动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承租人违约,从而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开展。二、承租人、回购人的错误认识导致产生履约瑕疵直租形式

11、下,租赁物质量存在瑕疵,是承租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以为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个别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以为租赁物的质量风险由出租人负担,无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从而产生纠纷。回购人基于销售利益驱动,对回购法律风险预判和控制缺乏,尤其是对承租人履约才能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视。一旦出现风险时,回购人往往对回购合同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三、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局部出租人使用的合同文本有较大问题,主要表达在合同生效条款、首付款条款、回租条款等方面。有的出租人合

12、同中明确约定,在收到出租人生效通知后,融资租赁合同方生效。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的忽略,未及时发出生效通知。那么这个时候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已生效了呢?有的出租人为了到达尽快回款等目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要支付首付款,但未约定首付款的性质,故有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往往主张以首付款抵扣租金。法院也常以格式条款是由出租人提供为由,应作出对出租人不利的解释。有的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回购条款,但局部回购条款约定不明确,再加上走到诉讼阶段后,出租人缺乏必要的诉讼技巧,丧失了要求出卖人回购的最正确时机。有的出租人风控流程不完备,业务员素质不高,理论中曾出现过一位业务员一年只做了五笔业务,

13、其中四个出现了严重的违约情况。四、假“融资”真“借贷”案件多见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单纯的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只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由于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不理解或履行中的误解,又由于有的企业急需资金而借贷无门,有的出租人那么为牟取较高利息而以租赁形式发放贷款,导致一些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审讯中遇到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出租方和承租方仅订有“租货设备”协议,出租方未订有购货合同而直接将“设备款”借给承租方以归还租金形式还本付息。如某租赁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

14、定租赁公司融资六十万元给工业公司购设备,担保方为镇财政所。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款六十万元中扣下一万二千元作手续费余款汇给工业公司。“租赁期满”因工业公司未偿付租金引起纠纷。经查明双方是躲避法律而签订的借贷合同,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方只收回本金,约定以租金,获得利息局部不予保护。另一种是: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分别签订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融资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但三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仍是借贷合同。如某租赁公司与某纱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租赁公司融资一百二十万元的粗纺机、细纱机设备租给纱厂,担保方为某纺机公司,后因纱厂转产歇业无力还款,租赁公司以纱厂和纺机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

15、院。经查,纱厂与纺机公司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纺机公司供应纱厂四十九台棉纱纺织机械设备,计价款一百七十余万元。提货后,纱厂仅付款五十万元。为解决资金缺口,遂向租赁公司借款,双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一百二十万元。从形式要件上看,“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某纱厂如受出租方委托亦可直接向购货方订货,而出租方直接将货款汇给承租方属于“回租”形式,三方当事人也都认为履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承租方纱厂讲不清自己所租货的设备是那些,出租方租赁公司也言不明那些设备是融资购置,更奇怪的是融资合同的担保方即购货合同的供货方竟然都是纺机公司。因此,这仍然是一起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借贷合同的经济纠纷。目前对上述两种情况的案件实体处理意见是:确认案件性质是企业之间互相借贷的无效借贷合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判令(承租方)借款如数返还贷款本金外,对约定获得和已经获得的利息租金不保护予以追缴国库,视情节对借款双方给予一定的罚款。因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担保方那么对借款方应归还贷款承当连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 篇3 编号: 日期: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根据租赁工程的批准文件 和乙方的租赁工程申请书编号: ,并根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承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以下物品: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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