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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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展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制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交通主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以下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条: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限按照收费归还贷款、集资款的原那么由、自治区、直辖人民按照交通主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

2、。收费权的转让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建立公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限按照收回并有合理回报的原那么由有关交通主部门与者约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交通主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自治区、直辖人民批准并报交通主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根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建立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

3、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由公路收费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直辖人民交通主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自治区、直辖人民审查批准。跨、自治区、直辖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自治区、直辖人民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通主部门。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部门组织建立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那么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间隔 不得小于交通主部门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

4、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本法规定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限届满该公路由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部门理。 第六十六条:按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间应当按照交通主部门规定的技术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限届满或者经营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理的职责由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部门或者公路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按照各该条的规定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详细理方法由按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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