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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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 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 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 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 时建筑的申请、审批以及监督管理活动,但下列情形不适用 本办法:(一)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且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

2、月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 察局备案,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 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手续的,特 种设备安装、使用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手续报送区规划土地监 察局备案;(三)光伏发电,混凝土生产设备加装顶棚、围挡围护 等防尘设施等其他依法不属于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范围 的项目;(四)储备土地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不 超过 1 年短期利用的,按照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 规定执行;(五)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建 设施工用房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轨道交通工程临时用

3、地审批参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轨指20175号 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管理原则】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 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 格控制、严格管理。第四条【申请单位】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单位,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临时使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 建设单位申请;(二)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由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建设单位申请;(三)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 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因地质勘查需要的由地质勘查委托单位 申请,因抢险救灾需要的由抢险救灾实施单位或者抢

4、险救灾 主管部门申请;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 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四)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 最终使用单位申请。第五条【职责分工】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 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查违领导小组”)负 责统筹、协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审定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之外的临时 用地、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并 组织审核,根据审核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依照本 办法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作出决定,负责临时用地涉 及的农用地复垦管理,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

5、备临时 用地审批情况。市规资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协助核查临时用地是否符合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 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是否涉及有效宗地、市政公共设施 项目,是否占用林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协助核 查临时用地的土地征转、土地利用现状(含是否闲置)、地 质灾害或隐患防治等情况;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 复垦方案;审核临时建筑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临街开门是 否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协助核查用地范围是否 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并对临 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 的实施提出意见。区水务局负

6、责协助核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否列入水 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符合排水许可条件、是否 影响防洪泄洪、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影响河堤 结构安全,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方案。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临时建筑施工图设计进行备案, 负责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已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或者备案以及消防验收或备案。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占用园 地、绿地,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 经纳入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并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 影响储备用地供地计划的实施提

7、出意见,协助审核临时用地 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协助收回临时用地,依法办理储备用 地的出入库手续。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 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出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协助审核临时用地 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申请 提出审查意见,参与农用地复垦验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龙岗区的登记所负责协助查询土 地权属登记等信息。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政府组织实施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 目使用临时用地进行初步核查,负责审核确认用地申请单位 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签署的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指定街

8、道相关机构对已批临 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街道规划土地 监察队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规划土地监管, 对不按批准范围建设、使用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依 法查处,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区交通、建筑工务、工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教育、科技创新、轨道建设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 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本部门管控政策进行审查;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 后续监管。第二章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临时用地情形】下列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 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情形,可以申请临 时用地:(一)工程项目建

9、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 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 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 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 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 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 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 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 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交通、 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

10、疗、 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五)经区以上(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临 时用地的项目。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面积原则上 按建设项目批准用地面积的 10%确定,原则上一个建设工程 只批准一次临时用地。建设项目土地面积 5万平方米及以下 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 3000 平方米;建设项目土地 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 5000 平方 米。在临时用地上开展临时建设的,容积率不超过 1.5。第七条【基本申请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向区规划 土地监察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如下基本申请资料:(一)龙岗区临时用地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

11、 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二)临时用地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法 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等;(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属国有未出 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提交测绘报告 或者范围图(附坐标),属国有已出让土地的,提交宗地图 或红线图;(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 建层数、面积等);(五)申请人签署的按照批准内容使用、使用期限届满 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 书;(六)申请人签署的临时用地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管的监管合同。第八条【分类申请资料】除本办法第七条规

12、定基本资料 外,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临时用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下 列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申请资料:(一)合法用途证明资料,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 地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主 管部门认定需要地质勘查的文件;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 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抢险救灾的文件;因政府组织 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临时用地的,提供项目批准或 备案的文件,备案项目还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初步核查且同 意建设的证明文件;(二)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属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取得 市(区)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入库证明文件(此项资 料由区规划土地监察

13、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申请 协查,无须申请人提交);属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 地的,提交土地租赁或使用的合同、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签署的自行理顺相关经济利益 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确认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 续临时用地确认书。第九条【特殊情形申请资料】临时使用的土地涉及下列 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料:(一)涉及道路用地或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提交交通部门的审查意见;(二)涉及农用地的,提交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批同意 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市 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三)涉及使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的,提交城管综合 执法部

14、门审核同意文件;(四)涉及水库用地或者河道蓝线控制范围土地的,提 交水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五)涉及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林地的,提 交环保部门的意见;(六)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林地的,提交规资部门的 意见;(七)涉及已移交并纳入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土地 的,提交相应管理部门的意见;(八)涉及电力、输油输气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提交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九)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 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或备案文件;(十)对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水 土保持方案批复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用地时未提供前款规定资料的,可以 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告知的限期内补

15、充提供,逾期仍未提供 的,不予受理其临时用地申请。第十条【临时用地条件】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 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二)除与水源保护相关外,未位于一级、二级饮用水 源保护区范围内;(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 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 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 方案,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或者取得生 态环境、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者备案的文件;(五)不影响防洪

16、、泄洪,或者取得水务部门同意使用 的意见;(六)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 围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 施;(七)不属于现状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占用已纳入近期 建设规划或其年度实施计划中已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市 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八)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 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 占用耕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收文处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请 资料起 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对是否需要提交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各项资料进行初步核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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