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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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适 应业务发展需要,促进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是指 *银行 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 活动的汽车贷款。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 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 程车:(一)“客运车”是指专门用于载客的汽车,包括长途 客车、大巴车、中巴车和城市出租

2、车等;(二)“货运车”是专门用于运输货物的汽车;(三)“工程车”是指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车辆,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翻斗车等。第四条 经办行原则上不得为借款人购买农用车、拖拉 机以及购买危险品运输车辆发放贷款,“危险品运输车辆” 是指敞开式货车、箱式货车、集装箱车、压力槽罐车等类型, 且从事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危险废弃物(化工、 油漆、涂料、环保)等运输经营项目。第五条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的经办行、借款人、汽车 经销商、保险公司和担保人必须同一城市及下辖县区,不得 发放异地贷款。第六条 叙做营运车贷款业务应先上报总行,得到总行 批准后方可叙做。第二章 特约经销商管理第七条 特约经销

3、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 核算的企业法人;(二)注册资本 500 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三)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效贷款 卡;(四)信用状况良好,本行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五)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经营,收入稳定,偿债能力 强,管理制度完善;(六)所经销车辆为国内品牌汽车;(七)其他本行要求的条件。第八条 经销商申请成为本行特约经销商,应按诚实守 信原则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提交书面申请;(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法定代

4、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 书、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股东会决议或 董事会决议;(三)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一个月报表,及部分 财务报表的附注说明,报表原则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汽车代理授权书;(五)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经办行信贷员收到以上材料,进行前期调查、 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制*银行汽车贷款额度审批表(附件 1) 按行内审批程序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客户。第十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地情况,对涉及的经销商制定 细化准入标准,并报总行核准。第三章 借款人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营运类汽车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在经办

5、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个人信用良好;(五)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成数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经办行应按以下情况设定贷款期限:(一)客运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2年,若借款人具备 以下条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年:1. 所购车辆用途为城市出租车;2. 车辆加装 GPS 装置。(二)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2年,若借 款人具备以下条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年:1. 车辆加装 GPS 装置;2. 所购车辆价值超过 40 万元;3. 有三年以上施工、运输合同或意向协议。 第十

6、三条 贷款利率 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成数限额 经办行可根据以下不同类型的营运车确定贷款成数,其 中分行另行认可的其他情况必须上报总行批准。所购汽车价 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税、附加费及保费等) 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一)客运车 客运车贷款限额,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 60。(二)货运车和工程车 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控制在所购车辆 价格的 50以内。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 经办行不得接受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可采用以下担保 方式:(一)车辆抵押及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或汽车制造商 等法人担保;(二)房地产抵押;(三)存单或者其他

7、符合我行规定的有价证券质押;(四)总行文件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经办行应审慎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质押物减 值风险,合理设定抵质押率上限。对于货运车和工程车,生产厂商须承担回购责任。 对工程车等受抵押登记管理限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 须加装GPS装置。第十六条 经办行必须要求建立合作关系的汽车经销 商(或担保公司、汽车制造商),自承担担保责任时起在经 办行存放不少于担保贷款余额 10比例的保证金。第十七条 以所购汽车抵押的,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以 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且借款人所购买的营运汽车必须 在经办行所在地办理挂牌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抵押

8、的法律规定,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 妥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 物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质押 合同、交付权利凭证或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充分将贷款利率、贷款限额和贷款 期限,以及担保方式作为补偿叙做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风险 的重要手段,尤其注重营运的现金流和效益,做到灵活应用、 从严控制。第五章 贷款受理与发放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营运类汽车贷款时,经办行应 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 件原件,并同时提供其复印件;(三)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

9、及家庭基本状况;(四)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五)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 质押的证明;2. 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经认可 部门出具的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3. 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4. 担保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担保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 材料。(六)借款人能够提供营运内容、当前和历史营运情况 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协议、承包合同、运输单据、经营许可等);(七)不低于首期付款的本行存款凭证或经销商开具的 首期付款发票(收据);(八)所购车辆用途说明及相应的收益预测说明;(九)所购车辆挂

10、靠公司的手续和证明;(十)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能力以及第一、二还款来 源,经营市场预期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 整性逐笔进行调查和核实,切实执行面谈制度。经办行应对申请营运车贷款的客户按 100比率进行家 访,并可采取电话回访等辅助性手段进行贷前调查;经办行 可将独立调查的结果与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等合作方提 供的调查结果进行核对和校验,但不得将贷前调查业务外包 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完全依赖于第三方机构调查结论。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授权查询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 征信系统的记录,作为贷前调查的重要依据

11、。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应根据贷前调查情况,重点审查营 运的总额、按月回笼现金、其它收入来源等的可靠性、期限 匹配性,对申请资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审批程序、审批权 限报相应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四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 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告之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抵质押物处置方式和其它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以所购车辆抵押的,经 销商应协助经办行与借款人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汽车抵押 登记和保险手续。第二十六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 担保人面签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法律文本,确保有关资 料和贷款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

12、第二十七条 车辆投保(一)投保险种借款人对所购车辆必须投保,应至少包括以下投保险 种:1. 机动车辆损失险;2. 盗抢险;3. 第三者责任险;4. 自燃险;5. 不计免赔责任险;6. 其中借款人购买客运车的,必须投保旅客责任险;7. 经办行要求的其他险种。(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三)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 第一位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 制性条款。(四)投保方式对于贷款期内的保险必须一次性投保,对于确实无法做 到的而仅投保当年险的情况下,经办行可向借款人收取保证 金或对借款人存款账户进行冻结等方式对次年的保费予以 保证。(五)贷款本

13、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六)购买保险时应由客户填写“购买保险意愿书”(附 件 3)。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应按我行相关规定做好营运类汽 车贷款担保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营运类汽车贷款经审查批准后,经办行应 及时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到经办行开立账户,并将该账 户作为贷款的还款账户。严禁多个借款人使用同一账户还 款。第三十条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已生效并 落实相应的担保手续后,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经办行应根据 借款人授权将贷款划至指定的经销商账户。第三十一条 贷款使用经办行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借款人未按 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经办行应根据有关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 承担相应责任,

14、并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 有关规定加收罚息。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 还款方式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必须采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一律不得采取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 偿还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十三条 营运类汽车贷款一律不得办理贷款重整。第三十四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物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了解借款人的职业、收入变动情况等,并将检查情 况作贷后记录。详细要求参照总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第三十五条 贷款档案管理,按照*银行信贷档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分支行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 严格按照我行的贷款五级分类

15、管理相关办法对营运类汽车 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第三十七条 分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经济特 点、营运车辆管理政策、运输市场需求变化、有关合作方潜 在经营、担保等方面进行分析、测算,并形成报告,随时调 整和确定符合当地特点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策略。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个 人营运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银行营运类汽车贷款额度审批表2. *银行营运类汽车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3. 购买保险意愿书附件 1*银行营运类汽车贷款额度审批表申报行: 单位 万元经销商名称申请 贷 款额 度额度 使用期 限经 销 商 基 本 情 况法人代 表注册 资金信用 等级经营范 围营业 执照号 码经营地址贷款 卡号联系人联系 电话财务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 权益销售收 入利润上年末报告期经 营 情 况代理品 牌/系列上年度年初至报告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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