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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合同书标准范文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颁布的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本合同。1、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_(二)工程地点:_2、工程承包范围安全维护及整改3、合同工期30天4、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为:_元整5、质量标准5.1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或专业的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5.2使用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2.1本工程的技术
2、标准与规范应按照国家、部颁、地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5.2.2本工程适用的地点标准、规程必须符合湖南省标准规程。6、承包方式按本合同第2条承包范围所列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大包干。7、工程计价7.1本工程计算编制原则: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_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_20_),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_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20_湖南省修缮定额、20_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标准、20_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标准及工程消耗标准动态调整统一解释进行编制。7.2人工、材料价格的确定:人工工资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3、厅文件湘建价_号文件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信息价及市场价格执行。7.3具体工程量以甲方签证单为准。8、工期有下列情况者,工期经核实签证后可顺延。8.1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不可抗力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甲乙方责任寻出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等自然灾难,工程所在地量小时落雨200mm或200mm以上(以长沙市气象局报告为准),一次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8.2因非乙方缘故造成乙方关键工序延误的工期,工期能够按实际情况顺延。8.3因乙方缘故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能顺延,费用由乙方承担。8.4因甲方缘故造成的工程延误,合
4、同工期顺延,费用由甲方承担。9、工程款的支付9.1工程完工后,甲方在10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价的80%.9.2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保修金留结算总价的3%,自工程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质量咨询题15天内全额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10、违约责任10.1违约方案本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执行。10.2因违约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认真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建设单位的有关治理要求,并做好安全治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12、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但诉讼期间不得中断施工。13、其他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乙方承建的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等而被政府处理,甲方有权直截了当从工程款中支付民工工资。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工程施工合同书标准范文(二)发包方:_承包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6、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_年_月_日,竣工日期_年_月_日。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
7、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8、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元。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在合同工期_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6)其它。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办理。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2)成套设备和专
9、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
10、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
11、,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1.承包方必须严
12、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
13、接到通知后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1)_;(2)_;(3)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
14、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
15、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