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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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第三条 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

2、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第四条 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第二章 概念释义第五条 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第六条 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第七条 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

3、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第八条 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第九条 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一)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

4、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第十条 特别授信额度,是指为解决客户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需求,在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临时增加的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特别授信额度有效期根据具体授信业务期限确定,不得循环使用。第十一条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第十二条 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第十三条 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

5、良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第十四条 行业可接受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确定的行业财务指标。第三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农业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

6、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二)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五)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信用等级可在B级以上(含);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第十七条 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第十八条 对经营期已满2个

7、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收入支出表、资金平衡表等)的客户,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负债与权益控制比例、信用等级、或有负债、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因素,采取公式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各类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原则上应使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测算方法见附件1):(一)农业、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综合类等客户:T(ELDe)KC其中:T为本年度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下同);E为客户上年度有效净资产总额(下同);L为客户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下同);K为客户额度调节系数(下同);De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C为客户报告

8、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二)事业单位客户:TELRDL其中:R为客户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下同);DL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减去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下同)。(三)金融机构客户:1、银行同业客户(含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不含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TEPQRK其中:P为资本充足率调节系数;Q为不良资产比率调节系数(下同)。2、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TELQR1RK其中:R1为所属集团性客户整体信用等级调节系数。3、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TEQRK4、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客户:TE

9、LRDL(四)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TFRMDF其中:FR为客户所属城市上一年度地方可支配财力;M为客户所属城市调节系数;DF为客户报告期全部金融负债减去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第十九条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客户,可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经营期不足2个会计年度的客户。(二)根据公式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但能够提供由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

10、股子公司以及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担保的客户。第二十条 对符合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小企业客户,可采用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或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具有基本财务资料、经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并编制(调整)形成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客户,可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采用公式测算法(L、K可采用小型企业行业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二)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授

11、信额度理论值。(三)对于缺乏必要担保且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若成长性或稳定性较好、现金流充足,并符合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可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情况、征信信息以及银企资金往来信息,结合企业注册资本、销售收入等因素,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信用方式),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第二十一条 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含特别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总行批准的除外。第五章授信方案的制定第二十二条 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对象。(二)授信额度及分配方

12、案。(三)有效期。(四)用途。可结合客户信用需求,规定授信额度的用途。(五)价格。可根据农业银行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六)担保条款。按照担保测算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公式测算法等其他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七)授信监管条款。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制定授信方案时,客户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 客户部门和

13、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银行授信尽职要求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查、审查。(一)客户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基本情况分析:包括主体资格合规合法性、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2、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内控及财务制度、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3、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等。4、信用履约情况分析:包括客户(含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二)客户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财务报表完整性、真实性分析。2、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近三年

14、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3、融资情况分析:包括客户直接融资、银行融资、对外担保情况。4、还款来源分析:包括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三)授信风险、收益综合评价,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分析等。第二十五条 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由二级分行以上(含)客户部门联合所辖行进行调查,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增量授信流程为:(一)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

15、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二)超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第二十六条 存量续授信流程为:(一)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流程报批。(二)超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要求的客户,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流程报批。同时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要求的客户,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向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后执行。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如下:1、客户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客户信用等级不变或上升。2、客户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信用纪录良好。3、授信方案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担保不变或落实了更为有效的担保。4、客户有效净资产不变或增加。5、客户资产负债率与原审批授信时采用的资产负债率(D0)相比不变、下降,或上升的百分点在以下范围内(事业单位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土地储备机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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