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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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项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不可抗力问题、施工合同的变更、 违约、索赔、争议、终止与评价等问题。1. 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 震等自然灾害。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在合 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 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

2、下迅速采取措施,尽 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 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 理和修复的费用;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3、员 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 的相应责任。2.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 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 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 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的合同变更可以 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合同变更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变更指令,它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 程变更”或“工程设计变更”。后者是由发包人提

4、出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重新审查批准。(1) 合同变更的理由1) 工程量增减。2) 资料及特性的变更。3) 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4) 工程的删减。5) 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2) 合同变更的原则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 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 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 引起的进度和费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 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

5、,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 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 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 48 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 同意见可在710D内书面提出,但业主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 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3)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的程序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合同变更请求业主提出设计工程师提出承包商提出修改监

6、理工程师 审查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召集各方专家论证变更合理性 可 行性 评价变更费用 进度事宜拒绝修改拒绝变更取消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汇报 同意并落实费用监理工程师准备变更书 监理承包商业主签字颁发工程变更书设计工程师准备变更设计3.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 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 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 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

7、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 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 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 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过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 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 以解除合同。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

8、面通 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 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 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 完工程款。(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违背合同 违背合同又称违约,是指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

9、 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项目经理在违约责任的管理方面,首先要管好己方的履 约行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违约,应当督促发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合 同,并与之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特别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对方违约的证据,以 在必要时以此作为依据、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违约行为和责任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主要的违约行为和责任是: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价款,或工程师不能及时给出必要 的指令、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 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 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

10、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 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 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 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应偿付逾期违约金。2)承包人违约: 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由于修理 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违约责 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由

11、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丢失或损坏, 应承担赔偿责任。(2)违约责任处理原则1)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无论合同当事人主观 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事实,特别是有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的, 就要承担违约责任。2)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承)包人赔偿承(发) 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 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 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5)当事人一方违约

12、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 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6)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5.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 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 发生争议、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1)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 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

13、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 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 同的继续履行。2)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 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 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 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 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3)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 (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 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

14、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 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 往。4)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 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5)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地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 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 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 在规定

15、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 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桔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 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 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 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 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 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 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

16、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 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 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 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 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若调解无 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 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 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纠纷,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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