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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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七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 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 (一)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X年通过并实施,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解读条例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上述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

3、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申请再生育一个

4、孩子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之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可以调查(必须二人以上)并写出调查报告;可以召开群众座谈会,提交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条件(第一个孩子需作病残鉴定的除外)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应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限十天(计算在审批时间以内)。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审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这期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就到这里了,欢迎大家下期继续收听。再见。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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